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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EMC)是指節能服務公司通過與客戶簽訂服務合同,給客戶提供節能改造的相關服務,并從客戶節能改造后獲得的節能效益中收回投資和取得利潤的一種商業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種能給合同雙方帶來經濟效益的新型節能減排機制。相對于傳統的能源管理和節能改造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種市場機制,其核心在于達到項目節能減排社會效益目標的同時,為合同雙方帶來經濟效益。合同能源管理是在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后在美國興起并逐步發展起來的,目前在發達國家,尤其在北美和歐洲,已催生出一種新興的節能產業,而且取得了比較好的效果,但在國內還處于摸索階段。
節能服務公司提供節能服務的模式
節能服務公司(ESCo)在提供節能服務時主要有以下4種模式:
(1)節能效益分享模式:此種模式是在節能改造項目合同期內,由節能服務公司與企業雙方共同確認節能效率之后,雙方按比例來分享節能效益。在項目合同期結束后,先進高效的節能設備將無償移交給企業使用,企業享有以后產生的全部節能收益。
(2)能源費用托管模式。此種模式是指由節能服務公司負責改造企業的高能耗設備,并管理其新建的用能設備。在項目合同期內,節能服務公司按照雙方約定的能源費用和管理費用承包企業的能源消耗和日常維護工作;在項目合同結束后,也要將先進高效的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企業使用,企業享有以后產生的全部節能收益。
(3)節能量保證支付模式。此種模式是在項目合同期內,節能服務公司向企業承諾某一比例的節能量,用于支付工程成本,而達不到承諾的節能量的部分,由節能服務公司自己負擔;超出承諾節能量的部分雙方分享,直到節能服務公司收回全部節能項目投資后,項目合同結束,先進高效的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企業使用,企業享有以后產生的全部節能收益。
(4)能源管理服務模式。此種模式是指企業委托節能服務公司進行能源規劃,給予整體節能方案設計、節能改造工程施工和節能設備安裝調試。節能服務公司不僅提供節能改造業務,還提供能源管理服務。在節能設備運行期內,節能服務公司通過能源管理服務獲取合理的利益,而企業所獲得的收益為:因先進節能設備能耗降低而降低的成本和費用。
國外有關合同能源管理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種基于市場機制非常有效的節能模式,為促進合同能源管理的健康發展,不同國家都制定了相應的政策予以支持,這些政策對于促進我國合同能源管理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1)美國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美國政府制定了“聯邦政府績效合同”(ESPC)法案,美國能源部還對政府機構進行具體的指導和幫助,制定有關合同能源管理的文件。ESPC法案實施以后,節能效益分享模式運作的項目資金回收速度加快,減小了節能服務公司的資金風險;合同結束后,聯邦政府得到全部的節能效益,經濟增速很快。此外,美國政府還制定了很多節能政策,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環境,促進了節能服務行業的發展,也提高了公眾對節能服務的認識。美國除了采取強制性規定外,還制定了各行業節能標準的市場化方法來推動節能服務的發展,并在技術層面上對節能服務行業節能量的驗證和測試制定了標準,以便于規范節能服務市場。
(2)加拿大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加拿大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對合同能源管理十分重視,建立了一種專業化的節能服務公司。加拿大的6家大銀行都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銀行對客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進行評估,并優先給予資金支持。1992年,加拿大政府開始實施“聯邦政府建筑物節能促進計劃”(The Federal Buildings Initiative,FBI),其中詳細制定了政府機構執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方法指南和執行程序,提供了培訓、編制指南和合同樣本、審查節能服務公司資格、審查合同、提出修改建議、認可設備加速折舊的優惠等,同時聯邦政府采用保證節能收益、分享節能收益以及兩者相結合的3種合同方式,在通過節能計劃后,由各級政府部門與節能服務公司簽約,以能源管理合同降低政府的能耗情況。
(3)捷克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20世紀90年代初期,捷克開始注重合同能源管理產業的發展,在捷克節能中心(SEVEN)的幫助下,美國資助的能效服務(EPS)首先進入捷克市場,接著捷克的一些節能服務公司開始啟動,其他國家的節能服務公司也迅速進入。近20年來,捷克的合同能源管理運作得比較好,期間,捷克制定了相應法律來鼓勵合同能源管理產業的發展,并且提出一系列公眾鼓勵計劃,例如:能源部為節能服務公司的節能投資提供補貼,能源價格也在某些情況下得到補貼;大多數節能服務公司項目資金主要來自于銀行貸款,銀行年利率為10%—20%.這與其他轉型國家相比是較低的。
(4)法國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20世紀70年代以來,法國政府一直致力于推進節能,法國環境能源控制署是該國控制環境污染的國家事業機構,該機構目前用于節能和環境保護的資金主要來自政府撥款和企業環境污染收費(或稱環境治理收費),其資金的使用中有71%是通過合同能源管理為工業企業實施的節能項目。
(5)日本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日本政府采用強制性手段推動合同能源管理發展,2002年,日本政府修改了《節能法》以確保節能工作的順利開展,其中對所有大型高能耗工業企業和商業樓宇的能效指標提出強制性執行的規定,并要求定期提交能源消費報告,為節能服務公司的業務發展開拓了市場。同時,政府通過提供低息貸款等方式支持節能服務公司事業吸引私營企業和政府部門參與其中,并通過新能源和工作技術開發機構(NEDO)對新能源的使用和節能項目的實施提供支持和幫助。
我國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在1998年開始組建了北京、山東和遼寧3家示范節能服務公司,3家節能服務公司在其承接的工程項目中,僅一期工程就實施了節能項目475個,形成節能能力149萬tce/年,碳減排145萬t/年;投資總額13.3億元人民幣,節能服務公司獲得凈收益4.8億元人民幣,客戶獲得的凈收益是節能服務公司收益的8~10倍。2003年12月,合同能源管理的行業組織——中國節能協會節能服務產業委員會(EMCA)注冊成立,目前EMCA的會員公司已經有300多家。EMCA從2004年6月—2009年12月31日開展的二期工程項目,是在項目一期工程已有的基礎上大力推進中國新興的合同能源管理產業,并組建項目貸款擔保實施機構——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利用世界銀行和全球環境基金(CJEF)提供的2200萬美元贈款作為擔保資金,為尚缺乏金融資信的節能服務公司提供貸款擔保,幫助他們提高節能項目的融資能力和資信。從2004年6月一2007年10月,有150多個節能項目得到擔保支持,累計擔保金額近5億元人民幣。2期項目共實施節能項目1723個,項目壽命期內可節能5814萬tce,提高了能效;降低碳排放3751萬t,減少了溫室氣體及其他污染物的排放。
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服務模式引進中國十幾年來,除政府倡導外,在各階段和各宣傳渠道都明確地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理念,很好地推動了合同能源管理的發展。其中,北京市節能服務公司的數量在2000年之后迅速發展,企業類型以私營為主,并且已具備了較強的實力,注冊資金在1000萬以上的節能服務公司占46%左右。節能服務公司的業務類型主要集中在8個方面:節能檢測、節能咨詢服務、節能工程設計、節能工程施工、系統運行管理、節能技術推廣、節能設備生產、節能設備銷售;節能服務公司既能根據自身的特色提供多種多樣的節能服務,也為合同能源管理機制提供施展的空間。
我國節能服務公司的業務領域以電機系統和建筑節能為主。建筑節能方面以空調系統和采暖系統節能改造為主,這方面累計完成的合同數最多,從一個側面反映出這些領域具有較大的節能潛力。隨著北京市產業結構的進一步調整,第三產業尤其是建筑節能服務工作將會為全市節能目標的實現做出越來越大的貢獻。
據測算,目前我國每年節能服務方面的市場份額大約在1000億元人民幣左右,市場空間十分大。但合同能源管理的發展也存在一些問題,具體表現如下:
(1)激勵機制不健全。在法律制度方面還沒有形成和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節能投資激勵機制和企業節能激勵機制;缺乏具有一定強制性的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影響合同能源管理產業的發展。例如:缺乏行業準入標準、缺乏節能效益和服務水平公允權威的評價標準,導致節能服務公司經營不規范和惡性競爭;缺乏與合同能源管理相配套的能耗檢測制度,影響了行業的健康發展;現行的稅收制度下節能服務公司稅負過重。
(2)融資渠道不順暢。由于我國大多數節能服務公司還處于發展階段,普遍規模小,注冊資本少,財務制度不規范,銀行資信等級較低,申請貸款及擔保程序繁瑣,節能服務公司貸款比較困難。據統計,我國的節能服務公司有92%融資困難。若能夠順暢融資,我國至少有50%以上的節能服務公司的發展速度會提高1倍。
(3)企業的信譽和認知度較低。一方面客戶不認可節能服務公司的承諾,另一方面節能服務公司擔心客戶能否按合同分享節能效益,所以,合同能源管理的成功還需要雙方真誠的合作。
推進我國合同能源管理的措施建議
為推動我國合同能源管理的發展,需要重點解決好以下6個方面的問題:
(1)完善相關法律體系和政策規定,形成行業規范。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每個模式都需要雙方的真誠合作。一方面,客戶要向節能服務公司提供企業的經營管理、財務狀況以及企業用能的真實情況,因為客戶違反誠信的行為往往給節能服務公司帶來巨大的損失,阻礙了合同能源管理產業的發展;另一方面,一些節能服務公司只做銷售或項目,不管售后服務,導致不能保證所承擔的項目節約能源,或提供使用年限不符合要求的設備,致使所承擔的項目在合同期內節能效果較好,在合同期滿后節能效果大幅下降,使客戶很難享受長期穩定的節能效果。因此,科學合理的行業規范對推動合同能源管理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政府應盡快通過完善的相關法律體系和政策規定,制定行業規范,包括服務標準、合同規范、招投標程序、節能減排效益的測試和驗證標準等,同時制定行業最高能耗限額或最低能效標準,建立能耗獎懲制度,加強能耗監測,督促企業將節能落實到位,更好地促進雙方的節能合作。
(2)拓寬籌資渠道,加大財政支持。因為節能效益分享往往需要較長的周期才能實現,加上節能服務公司投資所購買的節能設備固定于客戶企業內部,所以傳統的融資方式已無法滿足節能服務公司的融資要求。這樣,金融機構需要在了解節能服務公司業務特點的基礎上,轉變其信貸評估部門的資產認定方式,為節能服務公司設計新型的和切實可行的金融產品及融資模式,比如,批準其以自有的節能技術專利權取得質押貸款等,政府應從財政上給予節能服務公司以大力支持和幫助;為節能服務公司提供擔保或短缺補貼,使其克服創業初期從資本市場中籌措資金的困難。此外,政府應加大國有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對節能服務公司節能項目融資的支持力度,對節能服務公司的節能設備等項目給予一定的利率優惠。
(3)制定信用評價等級,提高社會認知度。組建合同能源管理行業協會或監管部門并對節能服務公司進行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為金融機構和節能客戶篩選合作對象提供參考,并為金融機構按不同的級別實行不同的貸款提供分級依據。
(4)推廣節能服務公司與公共部門的合作。推廣節能服務公司與政府機關、學校、醫院的合作是一項對合同雙方及整個社會都具有積極意義的政策。在美國,由于能源政策的推動,節能服務公司的絕大部分客戶和業務量集中在公共部門,如中小學校和政府等;而目前國內大部分節能服務公司的目標客戶主要為非公共部門,如辦公樓和工廠等。
(5)培養和引進專業性人才。實施ESC項目是系統工程,需要評估審計、設計管理、服務培訓、融資洽談、商務營銷策劃以及法律咨詢等方面的專業人才,所以,要更好地實施合同能源管理制度,使節能服務公司能更好地服務于社會,一方面應該大力開展專業培訓來培養相關人才,另一方面也可以吸引外資公司的投資,從技術和管理模式上帶動國內節能服務公司的發展。
(6)加強示范城市和示范項目的作用,帶動全社會節能。作為一種新興的產業,對合同能源管理的核心支持來源于“資金支持”及制度的全面規范,因此,示范效應在推動合同能源管理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北京市作為合同能源管理示范城市,2009年6月出臺了《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扶持辦法(試行)》和北京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細則(試行)》,以推動和支持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國的發展。北京市人均GDP已突破1萬美元,達到了中等發達國家的水平,同時,北京市也是我國第二大能源消費城市,經濟的迅速發展和能源的大量消耗為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提供了廣闊的空間。調查分析表明,目前在能源用戶中有大量的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節能項目,這些項目完全可以通過合同能源管理的經營模式由節能服務公司來實施。所以,北京市應在成功案例的基礎上發現和彌補不足,在《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扶持辦法(試行)》和《北京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細則(試行)》的支持下切實搭建好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務平臺,具體辦理落實扶持政策的工作,利用建立節能服務機構庫和節能量檢查機構庫的方式加強對節能服務公司和節能量審核單位的管理和認定,落實合同范本和節能量檢測審核規程范本,以便更好地規范市場,保證合同能源管理的順利進行。將合同能源管理示范城市形成的成功模式逐步推廣到其他城市,并逐步推廣到全社會,是促進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的一種有效的模式。
(7)拓寬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我國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發展初期,大多采用節能效益分享模式,但在實施過程中,在節能效益計量等具體環節上容易存在分歧,導致操作困難。因此,拓寬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實踐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比如:節能量保證型、能源費用托管型在操作上更加明確了目標,也相應地降低了項目風險。另外,還可以嘗試一些混合模式,如:既托管又分享、既保證又分享以及融資租賃等多種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來源:合同能源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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