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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本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建科〔2007〕206號)和《關于推進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的實施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是依據國家《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06)和《廣東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J/T15-83-2011),對建筑物進行等級確認,并進行信息性標識的一種評價活動。
根據不同的評價階段,評價標識分為“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筑運行評價標識”兩類,其中:“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是對已完成施工圖設計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進行標識評價,標識有效期為兩年;“綠色建筑運行評價標識”是對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進行標識評價,標識有效期為三年。改建、擴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僅能申報“綠色建筑運行評價標識”。
第四條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廣東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評定、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建廣東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和選擇技術依托單位。
第五條 專家委員會負責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評審工作和指導綠色建筑評價技術標準的編制工作。日常工作由受委托的相關協會負責。
專家委員會的專家應具有本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并具有比較豐富的綠色建筑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在本專業領域有一定的學術影響;熟悉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管理規定和技術標準,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六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托相關協會具體負責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推廣宣傳工作,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申報受理、形式審查、技術評審組織及日常相關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技術依托單位應當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規定的條件,主要負責申請標識建筑的綠色建筑評估、能效測評和檢測工作。
第八條 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申請遵循自愿原則,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評審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
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申請由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單位)提出,鼓勵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物業管理單位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請。
第九條 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項目應符合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管理規定,以及國家和省的相關標準規范,并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的項目應當完成施工圖設計并取得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二)申請綠色建筑運行評價標識的項目應當通過工程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三)建筑總平面設計與建筑設計、環境設計和施工等體現綠色建筑特色,采用適合于綠色建筑的技術、工藝與產品,施工質量、運營管理等具有較高的水平。在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節能、節材、節水、節地、減少環境污染、提高室內空氣質量與智能化系統建設等方面效果顯著。
(四)申請標識的建筑擬選用的綠色、節能技術與產品沒有國家(或行業)標準可依據時,應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核準”行政許可實施細則》的規定,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進行審定。
第十條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申請單位應認真填寫評價標識申報書,提供真實、完整的書面申報資料,申報資料所有紙質件必須加蓋申報單位公章。具體提供以下書面申報資料和電子版:
(一)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
1.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的申報書(須加具項目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2.建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綠色建筑自評估報告,報告須由建設、設計等單位共同加具意見;
4.工程立項批復文件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復印件;
5.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的企業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6.建筑項目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紙;
7.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二)綠色建筑運行評價標識
1.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申報書(須加具項目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2.綠色建筑自評估報告,報告須由建設、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等各建設參與單位共同加具意見;
3.工程項目審批文件的復印件,包括立項批復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4.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物業管理單位的企業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5.項目規劃、建筑、暖通、景觀、給排水、電氣竣工圖和設計說明,工程中主要材料、產品、設備的合格證書、檢測報告,竣工驗收資料以及竣工驗收備案資料;
6.項目運行管理資料,包括項目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記錄、物業管理服務中使用環保、節能材料的相關記錄、物業管理制度、節能環保管理制度、公共環境清潔管理制度等;
7.建筑能效測評報告。
第十一條 受委托的相關協會負責受理評價標識的申報工作,并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報單位返回《形式審查結果告知書》。對資料不齊全的,限期補正,受理日期自申報材料補充齊全之日起計算。
形式審查不合格的項目,退回申報資料。
第十二條 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從專家委員會中隨機抽取人員組成專家評審組進行評審。評審組應由5-9名專家單數組成,并不得與申報項目的相關單位有利害關系。評審專家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50378-2006)和《廣東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J/T15-83-2011)對申報資料、專業評價報告進行評審。經專家評審組三分之二以上專家同意形成評審意見。
第十三條 未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由受委托的相關協會退還申報資料。
第十四條 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廣東建設信息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30天。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示項目持有異議,均可在公示期內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
對有異議而且無法協調解決的項目,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不予審定,并向申請單位說明情況,退還申請資料。
第十五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已協調解決的項目,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定后,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并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規定的編號和統一格式制作并頒發證書和標志。
第十六條 申報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筑運行評價標識的單位不得弄虛作假或者為牟取成功申報而與相關評審人員私下接觸。違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消申報資格。
第十七條 受委托的相關協會負責對獲得標識的項目進行不定期核查,核查內容包括標識的使用情況、設計與運行的相符性、項目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第十八條 評審人員和核查人員必須秉公辦事,廉潔自律,嚴禁收受企業和有關人員的禮品、禮金。違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消評審委員或核查人員資格的處理,并將違紀行為通知本人所在單位。
第十九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暫停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使用:
(一)建筑物的個別指標(一項或二項)與申請評價標識的要求不符;
(二)證書或標志的使用不符合規定的。
評價標識被暫停使用的項目,如申報單位及時更正,滿足標識使用條件后,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同意,可繼續使用標識。
第二十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撤銷綠色建筑評價標識:
(一)建筑物的技術指標與申請評價標識的要求有多項(三項或以上)不符的;
(二)標識持有單位被暫停使用評價標識超過一年的;
(三)以不真實的申請材料通過評價獲得標識的;
(四)其工程質量安全或技術與產品存在重大問題或隱患;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監督檢查的。
評價標識被撤銷的項目,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標識。
第二十一條 證書和標識應按國家《綠色建筑評價標識使用規定(試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標識進行虛假宣傳,不得轉讓、偽造或冒用標識。一經發現有上述行為的,撤銷標識,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廣東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未規定的其他類型建筑,可參照本辦法開展評價標識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來源: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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