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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節能:還需更多的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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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unfuxue
時間:
2011-3-29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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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節能:還需更多的激勵
建筑節能具有較強的正外部性,即通過建筑節能可以帶來更多的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所以,在未來節能建筑市場的發展中,需要政府的政策引導和財力支持。
從推進節能建筑工作的全局看,通過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可以啟動數倍于自身投入的社會投資,這些社會資本也會產生次級的消費擴張,從而使政府投資的乘數效應進一步擴大。
建筑業是與工業和交通并駕齊驅的三大高耗能行業之一。三個行業的能耗總量占全社會能耗的75%,其中,建筑能耗占全社會能耗的27.8%。目前,在城鎮既有建筑中,95%以上不符合節能標準的要求,同時,我國每年新建建筑總量達到17~18億?。所以建筑節能是節約能源的重點領域之一,也是實現國家能源戰略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從我國節能建筑(本文特指新建的節能建筑)的現有政策環境看,主要是通過法規制定限制性的標準來促進節能建筑市場的發展,而對節能建筑市場發展的激勵性政策少且分散,如政府的優惠政策主要是對新型墻體材料等節能產品給予了一定的增值稅和所得稅優惠,這不利于節能建筑業的長遠發展。建筑節能具有較強的正外部性,即通過建筑節能可以帶來更多的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所以,在未來節能建筑市場的發展中,需要政府的政策引導和財力支持。
對建筑節能的準則提四點建議
(一)激勵與懲罰并舉
政府在鼓勵節能建筑的政策體系中要堅持激勵與懲罰并舉的原則。激勵性政策,就是采取多種政策手段,在不同環節對建筑節能給予政策優惠和支持。而所謂懲罰性措施,則是既要有強制性的法規標準和限制,提高準入門檻;同時,還要通過征收能源稅等手段增加不節能行為的成本。鼓勵與懲罰并舉的優勢在于,除了二者政策各自產生的直接影響外,還給政府政策的運用提供了更多的可操作空間。如在制定懲罰性政策時,對實施對象可以有加稅與否的選擇,而鼓勵性政策也可以有鼓勵還是不鼓勵的政策選擇。同時,通過征收類似能源稅等政策還可以增加財政收入,從而可以更好地保障財政的鼓勵政策如財政補貼手段的實施。
(二)經濟手段與行政手段并用
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都是政府調控的重要工具,二者有各自特定的適用領域。即使在完全充分競爭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單純通過經濟手段來調控經濟也很難真正發揮作用,如面對寡頭壟斷時行政管制的有效性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而在市場失靈及市場經濟發育不是很完善的領域(如節能建筑),采用行政手段就更是一個非常有效且不可缺少的選擇。行政手段是國家通過經濟立法和司法調節經濟活動的強制性手段,如通過行政指令、行政審批、許可證和配額、人事等制度,直接而明確地要求貫徹執行政府宏觀經濟管理的政策意圖。與經濟手段相比,行政手段具有縱向性、強制性和速效性的特點。但是,過分依賴行政手段,也存在市場主體主觀能動性不強、調控效果差的問題。所以,
在鼓勵節能建筑市場發展中,應堅持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并用。
(三)多環節、廣覆蓋
節能建筑是一種具有一定外部性的商品,在節能建筑提供中,它會涉及到生產、消費等多個環節。推廣節能建筑,不僅要調動生產環節的積極性,還應更加關注消費環節。此外,節能新材料和節能設備等在節能建筑中也發揮著重要作用,所以,在政策設計時,應堅持多環節、廣覆蓋,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
(四)激勵措施的控制要考慮財政的承受力
政府對節能建筑實施經濟激勵的主要原因就是節能建筑具有較強的正外部性,對節約能源使用有較好的社會效益。而從經濟的角度說,主要是因為房地產開發商和節能建筑的使用者為了生產和使用節能建筑,付出了額外的成本。為了激發市場主體生產、消費節能建筑的積極性,政府對此應有一定的補償,但這也要考慮到財政的作用范圍及財政的負擔能力,從補償的數量看,政府的經濟激勵措施應鎖定為不高于這部分額外增加的成本。
建筑節能:財稅有哪些選擇
從財稅政策手段看,稅收優惠、財政補貼、貼息、特別折舊等都是可以選擇的政策工具。具體來說:
(一)加大稅收優惠支持力度
稅收優惠政策是對部分特定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一定鼓勵或照顧的各種特殊規定的總稱。稅收優惠的種類很多,其中較多被采用的有減稅、免稅和加速折舊等。稅收優惠政策的存在,一方面是為了對納稅人出現的一些特殊情況如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等給予一定的特殊處理,另一方面,則是政府實現調控需要的一個重要手段。稅收優惠調控市場的運行機理主要是:從調控需求看,通過稅收優惠,間接影響價格,從而對減少能源的需求量及消費量產生明顯的影響;從供給看,通過對商品的供給方加大稅收優惠,從而刺激市場提供節能項目的投資積極性。
一般來說,通過稅收優惠方式促進節能型建筑的發展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對符合節能型建筑標準的建筑物提供者、消費者提供一定的稅收減免。如可考慮對房地產開發商開發節能建筑給予一定的營業稅稅率優惠,同時,也可考慮對購買節能建筑的消費者給予契稅的優惠。第二,對不符合節能型建筑標準的建筑物提供者、消費者征收額外的稅收來增加其成本,從而促使其減少非節能型建筑的生產和消費。
(二)對不同市場主體有選擇地實施財政補貼
財政補貼是政府調控經濟的一個重要手段,它具有使用靈活、方法簡單、效果明顯等特點。財政補貼的具體方式主要有:財政貼息和直接補貼。
直接補貼,就是政府在公共預算支出中直接向節能項目提供財政援助。從政策的作用機理來說,直接補貼給生產者,可以降低生產者的生產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產品的出廠價格并影響其銷售價格,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響生產者的生產規模和投資決策。直接補貼給消費者,可以有效地降低消費者的消費價格,引導消費者的消費意愿和消費習慣,從而最終影響消費者的消費行為,達到間接引導生產者的生產和投資行為的目的。從節能建筑市場看,對消費者的補貼的效果應好于對房地產開發商。
財政貼息,是由企業或個人向銀行貸款進行投資活動,財政代為支付部分或全部貸款利息,由投資者自身負責貸款本金和其余利息的償還。財政貼息屬于財政信用范疇,是政策性融資的重要工具之一。為了激勵利益各方對節能投資的積極性,可以考慮在節能建筑中采用財政貼息的措施。財政貼息政策的積極意義在于對借貸雙方及財政都有利,是一個多贏的局面。對于節能建筑的投資者來說,通過財政貼息政策,適當降低了市場主體的投資風險和投資成本,可以有效帶動市場主體對節能建筑投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對于商業銀行來說,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已成為其信貸投放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準則,通過財政貼息,可以保持銀行的商業獨立性,實現貸款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對于財政來說,公共財政的職能多,財政支出涉及面廣,在目前的財力狀況下,很難通過財政直接投入的方式實現大力推進節能建筑的需要。而從推進節能建筑工作的全局看,通過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和乘數擴大效應,可以啟動數倍于自身投入的社會投資,這些社會資本也會產生次級的消費擴張,從而使政府投資的乘數效應進一步擴大。而且,對節能建筑實施財政貼息政策,也可以動員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向符合國家政策意圖的產業或部門。
(三)建立建筑節能專項資金
節能建筑的推廣是一個較為長期而漫長的過程,它需要較多的基礎環境和條件的配套,而且,財政貼息等政策手段的發揮都需要較為穩定的資金來源,所以,應建立專門的建筑節能專項資金來為建筑節能領域提供穩定的資金支持。
節能專項資金的使用將主要用于推進節能工作的重點和難點領域,以及急需資金支持、缺乏融資渠道的領域。專項資金的使用既可以直接撥付,也可以以財政貼息、財政補貼等方式,其最終目的是使財政資金在節能建筑領域發揮最大的作用。
(四)增加取暖費等收費的優惠
取暖費是公用事業性收費,它是由政府物價部門定價、由供熱企業來收取的,其收取標準是不區分建筑物性質(屬天然氣分戶取暖的除外),按建筑面積以各地統一規定的計價標準收取取暖費。隨著節能建筑的不斷推廣,按建筑面積征收取暖費有一定的不合理之處。
降低節能建筑消費者負擔的措施,將較好地引導消費者對節能建筑的購買和使用。
配套政策不妨這樣跟進
節能建筑是一個系統工程,從生命周期的角度看,從導入到成熟需要走較長的路。從政策的角度看,財稅鼓勵政策只是節能建筑推廣中的一個方面,財稅政策措施的有效性既取決于制度、技術等方面的制約,也取決于其他政策的有效配合,如整體的有利于節能的制度環境,包括能源的市場化改革,能效標識、標準特別是建筑節能標準的認定等。
(一)加快基于市場的能源收費機制改革
建筑節能中,市場機制的推動是基礎,政府的經濟激勵政策的作用更多地是引導生產者生產節能的建筑產品,引導消費者使用節能建筑,即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那么,進一步推動煤電氣價格的市場化改革應成為一個較為迫切的任務。從現實可操作性看,對大型公共建筑實行能耗限額標準,并配套實行超定額使用能源加價政策,可以加大節能標準低或相對低的建筑物的耗能成本,從一定程度上引導人們對節能建筑的追求。
(二)加大新建筑物的能效信息標識體系建設
目前,我國的能效測評標識體系建設還處于試點階段,對高效節能技術的評估、檢測、認證的機構能力不足,缺乏對建筑物整體節能性能評估的手段,而這些是實施節能建筑經濟激勵政策的基礎和前提。否則,再好的激勵政策也難以發揮應有的效果。如房地產開發商在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耗熱量指標、節能措施及保護要求等基本信息。而建設主管部門也應對新建建筑進行能耗統計,標注新建建筑節能比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對此進行備案等。
(三)在解決節能建筑融資難問題中財稅政策要與金融政策相配合
資金是建筑節能特別是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面臨的一個非常緊迫而現實的重要問題。在目前銀行信貸商業化運作的條件下,應增加政策性金融、特別貸款、擔保等方式,從多角度拓展節能建筑的市場發展空間。
來源:中國經濟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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