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智能建筑設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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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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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12 20:20
標題:
智能建筑設計標準
本帖最后由 techbridge 于 2012-4-30 10:50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智能建筑設計標準 GB/T 50314—2000
1 總則
1.0.1 為了規范智能建筑工程設計,提高智能建筑的設計質量,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智能辦公樓、綜合樓、住宅樓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其他工程項目也可參照使用。
1.0.3 智能建筑中各智能化系統應根據使用功能、管理要求和建設投資等劃分為甲、乙、丙三級(住宅除外),且各級均有可擴性、開放性和靈活性。智能建筑的等級按有關評定標準確定。
1.0.4 智能建筑設計,必須遵循國家有關方針,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實用可靠。
1.0.5 智能建筑工程設計,除應執行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和符號
2.0.1 智能建筑(IB) Intelligent Building
它是以建筑為平臺,兼備建筑設備、辦公自動化及通信網絡系統,集結構、系統、服務、管理及它們之間的最優化組合,向人們提供一個安全、高效、舒適,便利的建筑環境。
2.0.2 建筑設備自動化系統(BAS)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
將建筑物或建筑群內的電力、照明、空調、給排水、防災、保安、車庫管理等設備或系統,以集中監視、控制和管理為目的,構成綜合系統。
2.0.3 通信網絡系統(CNS) Communication Network System
它是樓內的語音、數據、圖像傳輸的基礎,同時與外部通信網絡(如公用電話網、綜合業務數字網、計算機互聯網、數據通信網及衛星通信網等)相聯,確保信息暢通。
2.0.4 辦公自動化系統(OAS) Office Automation System
辦公自動化系統是應用計算機技術、通信技術、多媒體技術和行為科學等先進技術,使人們的部分辦公業務借助于各種辦公設備,并由這些辦公設備與辦公人員構成服務于某種辦公目標的人機信息系統。
2.0.5 綜合布線系統(GCS) Generic Cabling System
綜合布線系統是建筑物或建筑群內部之間的傳輸網絡。它能使建筑物或建筑群內部的語音、數據通信設備、信息交換設備、建筑物物業管理及建筑物自動化管理設備等系統之間彼此相聯,也能使建筑物內通信網絡設備與外部的通信網絡相聯。
2.0.6 系統集成(SI) Systems Integration
它是將智能建筑內不同功能的智能化子系統在物理上、邏輯上和功能上連接在一起,以實現信息綜合、資源共享。
3 通信網絡系統
3.1 一般規定
3.1.1 通信網絡系統應能為建筑物或建筑群的擁有者(管理者)及建筑物內的各個使用者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務。
3.1.2 通信網絡系統應能對來自建筑物或建筑群內外的各種信息予以接收、存貯、處理、交換、傳輸并提供決策支持的能力
3.1.3 通信網絡系統提供的各類業務及其業務接口,應能通過建筑物內布線系統引至各個用戶終端。
3.2 設計要素
3.2.1 應將公用通信網上光纜、銅纜線路系統或光纜數字傳輸系統引入建筑物內,并可根據建筑物內使用者的需求,將光纜延伸至用戶的工作區。
3.2.2 應設置數字化、寬帶化、綜合化、智能化的用戶接入網設備。
3.2.3 建筑物內宜在底層或地下一層(當建筑物有地下多層時)設置通信設備間。
3.2.4應根據建筑物自身的類型和用戶接入公用通信網的條件,適度超前地配置相應的通信系統,其接口應符合通信行業的有關規定。
3.2.5 建筑物內或建筑群區域內可設置微小蜂窩數字區域無繩電話系統。在系統覆蓋的范圍內提供雙向通信。
3.2.6 建筑物地下層及上部其他區域由于屏蔽效應出現移動通信盲區時,在行業主管部門的同意下,設置移動通信中繼系統。
3.2.7 建筑物相關對應部位應設置或預留VSAT衛星通信系統天線與室外單元設備安裝的空間及通信設備機房的位置。
3.2.8 建筑物內應設置有線電視系統(含閉路電視系統)及廣播電視衛星系統。電視系統的設計應按電視圖像雙向傳輸的方式,并可采用光纖和同軸電纜混合網(HFC)組網。
3.2.9 建筑物內應根據實際需求設置或預留會議電視室,可配置雙向傳輸的會議電視系統,并提供與公用或專用會議電視網連接的通信路由。
3.2.10 根據實際需求,建筑物內可設置多功能會議室。可選擇配置多語種同聲傳譯擴音系統或桌面會議型擴聲系統,并配置帶有與計算機互聯接口的大屏幕投影電視系統。
3.2.11 建筑物內設置的公共廣播系統,應與大樓緊急廣播系統相連。
3.2.12 建筑物底層大廳及公共部位應設置多部公用的直線電話和內線電話。
3.2.13 建筑物內應設置綜合布線系統,向使用者提供寬帶信息傳輸的物理鏈路。
3.2.14 建筑物內所設置的通信設備,除能向用戶提供模擬話機Z接口外,還應提供傳送速率為64Kbit/s、n×64Kbit/s、2048Kbit/s以及2048Kbit/s以上的傳輸信道。
3.3 設計標準
3.3.1 甲級標準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將公用通信網上光纜線路系統或光纜數字傳輸系統引入建筑物內。并可根據用戶的實際需求,將光纜延伸至用戶的工作區。
2 光纜宜從兩個不同的路由進入建筑物。
3 接入網及其配置的通信系統對于光纜數字傳輸系統設備容量的需求應滿足承載各種信息業務所需的數字電路、專用電路及其傳輸線路,并以2048Kbit/s端口的通路數確定。設計時應按200個插口的信息插座配置一個2048Kbit/s傳輸速率的一次群接口。
4 應根據用戶的需求和實際情況,選擇配置相對應的通信設施。
5 建筑物內電話用戶線對數的配置應滿足實際需求,并預留足夠的裕量。
6 建筑物中微小蜂窩數字無繩電話系統,應在建筑物內設置一定數量的收發基站,確保用戶在任何地點進行雙向通信。
7 建筑物地下層及上部其他區域由于屏蔽效應出現移動通信盲區時,應設置移動通信中繼收發通信設備,供樓內各層移動通信用戶與外界進行通信。
8 VAST衛星通信系統在滿足用戶業務需求的情況下,可設置多個端站和設備機房,或預留端站天線安裝的空間和設備機房位置,供用戶接收和傳輸單向或雙向的數據和話音業務。
9 有線電視系統(含閉路電視系統)應向收看用戶提供當地多套開路電視和多套自制電視節目,并可與廣播電視衛星系統連通,向用戶提供衛星電視節目,同時預留與當地有線電視網互聯的接口。
10 建筑物內有線電視系統應采用電視圖像雙向傳輸的方式。
11 建筑物內應設置一間會議電視室,配置雙向傳輸的會議電視系統設備。
12 建筑物內應設置一間或一間以上的多功能會議室和多間商務會議室,相應地選配多語種同聲傳譯擴音系統、桌面型會議擴聲系統及帶有與計算機接口互聯的大屏幕投影電視系統。
13 公共廣播系統應設置獨立的、多音源的播音柜,向建筑物內公共場所提供音樂節目和公共廣播信息,并應和緊急廣播系統相連。
14 底層大廳等公共部位,應設置多部公用的直線電話和內線電話。
15 應設置綜合布線系統。
3.3.2 乙級標準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將公用通信網上光纜、銅纜線路系統或光纜數字傳輸系統引入建筑物內。并可根據用戶的實際需求,將光纜延伸至用戶的工作區。
2 光纜、銅纜宜從兩個不同的路由進入建筑物。
3 接入網及其配置的通信系統對于光纜數字傳輸系統設備容量的需求,應滿足承載各種信息業務所需的數字電路、專用電路及其傳輸線路,并以2048Kbit/s端口的通路數確定。設計時應按250個插口的信息插座配置一個2048Kbit/s傳輸速率的一次群接口。
4 應根據用戶的需求和實際情況,選配相對應的通信設施。
5 建筑物內電話用戶線對數的配置應滿足實際需求,并預留足夠的裕量。
6 建筑物地下層及上部其他區域由于屏蔽效應出現移動通信盲區時,應設置移動通信中繼收發通信設備,供樓內各層移動通信用戶與外界進行通信。
7 VAST衛星通信系統在滿足用戶業務需求的情況下,可設置多個端站和提供設備機房,或預留端站天線安裝的空間和設備機房位置,供用戶接收和傳輸單向或雙向的數據和話音業務。
8 有線電視系統(含閉路電視系統)應向收看用戶提供當地多套開路電視和多套自制電視節目,并可與廣播電視衛星系統連通,以向用戶提供衛星電視節目,同時預留與當地有線電視網互聯的接口。
9 建筑物內有線電視系統宜采用電視圖像雙向傳輸的方式。
10 建筑物內應設置一間多功能會議室和多間商務會議室,相應地選擇配置多語種同聲傳譯擴音系統、桌面型會議擴聲系統及帶有與電腦接口互聯的大屏幕投影電視系統。
11 公共廣播系統應設置獨立的、多音源的播音柜,向建筑物內公共場所提供音樂節目和公共廣播信息,并應和緊急廣播系統相連。
12 底層大廳等公共部位,應設置多部公用的直線電話和內線電話。
13 應設置綜合布線系統。
3.3.3 丙級標準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將公用通信網上光纜、銅纜線路系統或光纜數字傳輸系統引入建筑物內。
2 光纜、銅纜可從一個路由進入建筑物。
3 接入網及其配置的通信系統對于光纜數字傳輸系統設備容量的需求,應滿足承載各種信息業務所需的數字電路、專用電路及其傳輸線路,并以2048Kbit/s端口的通路數確定。設計時應按300個插口的信息插座配置一個2048Kbit/s傳輸速率的一次群接口。
4 應根據用戶的需求和實際情況,選配相對應的通信設施。
5 建筑物內電話用戶線對數的配置應滿足實際需求。
6 預留多個VAST衛星通信系統接收天線的基底及安裝的空間,供日后發展使用。
7 有線電視系統應向收看用戶提供當地多套開路電視節目,同時預留與當地有線電視網互聯的接口。
8 建筑物內宜設置多功能會議室,選配會議擴聲系統及帶有與電腦接口互聯的大屏幕投影電視系統。
9 應設置公共廣播系統,可兼作緊急廣播系統。
10 底層大廳等公共部位,應設置公用的直線電話和內線電話。
11 應設置綜合布線系統。
4 辦公自動化系統
4.1 一般規定
4.1.1 辦公自動化系統應能為建筑物的擁有者(管理者)及建筑物內的使用者,創造良好的信息環境并提供快捷有效的辦公信息服務。
4.1.2 辦公自動化系統應能對來自建筑物內外的各類信息,予以收集、處理、存儲、檢索等綜合處理,并提供人們進行辦公事務決策和支持的功能。
4.2 設計要素
4.2.1 根據各類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需求,建立通用辦公自動化系統和專用辦公自動化系統。通用辦公自動化系統應具有以下功能:建筑物的物業管理營運信息、電子賬務、電子郵件、信息發布、信息檢索、導引、電子會議以及文字處理、文檔等的管理。對于專業型辦公建筑,其辦公自動化系統除具有上述功能外,還應按其特定的業
務需求,建立專用辦公自動化系統。對于智能建筑辦公自動化系統的設計,將以滿足通用辦公自動化的要求,又能為專用辦公自動化系統打下基礎作為設計的主要內容。
4.2.2 辦公自動化系統應建立在計算機網絡基礎上,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同時應具有廣域網連接的能力,實現與國際互聯網的連接。 4.2.3 辦公自動化系統,應具有良好的系統安全防范措施。
4.2.4 辦公自動化系統應實現以下主要功能:
1 物業管理營運信息子系統,應能對建筑物內各類設施的資料管理、運行狀況及維護進行管理。
2 辦公和服務管理子系統應具有進行文字處理、文檔管理、各類公共服務的計費管理、電子賬務、人員管理等功能。
3 信息服務子系統應具有共用信息庫,向建筑物內公眾提供信息采集、裝庫、檢索、查詢、發布、導引等功能。
4 智能卡管理子系統應能識別身份、門鑰、信息系統密鑰等,并進行各類計費。
4.2.5 應設立計算機網絡管理系統,對計算機網絡進行維護和監控,及時排除網絡故障。
4.2.6 辦公自動化系統的基礎設施的信息環境條件應符合本標準第3章的要求。 4.3 設計標準
4.3.1 甲級標準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辦公自動化系統服務器,應能作為公共信息庫、網頁服務器、電子郵件服務器等的載體。
2 建立傳輸速率在100Mbit/s以上的計算機主干網絡系統,且宜與國際互聯網連接。
3 在建立與建筑物外網絡連接時,應有功能完善的各種系統安全防護措施。
4 辦公自動化系統應具有建筑物的物業管理營運信息子系統、辦公管理子系統、服務管理子系統、智能卡管理子系統、共用信息庫管理子系統和電子會議、電子公告信息服務等子系統。
4.3.2 乙級標準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辦公自動化系統服務器,應能作為公共信息庫、網頁服務器、電子郵件服務器等的載體。
2 建立傳輸速率不小于100Mbit/s的計算機主干網絡系統,且宜與國際互聯網連接。
3 在建立與建筑物外網絡連接時,應有對非法入侵有防止功能的各種系統安全防護措施。
4 辦公自動化系統應具有建筑物的物業管理營運信息子系統,辦公管理子系統和共用信息庫管理等子系統。
4.3.3 丙級標準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辦公自動化系統服務器,應能作為公共信息庫、網頁服務器、電子郵件服務器等的載體。
2 建立傳輸速率為10Mbit/s以上的計算機局域網絡系統,具有與廣域網連接的能力。
3 應有必要的信息安全防護措施。
4 辦公自動化系統應具有建筑物的物業管理營運信息子系統及辦公管理子系統。
5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
5.1 一般規定
5.1.1 對建筑物內各類設備的監視、控制、測量,應做到運行安全、可靠、節省能源、節省人力。
5.1.2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的網絡結構模式應采用集散或分布式控制的方式,由管理層網絡與監控層網絡組成,實現對設備運行狀態的監視和控制。
5.1.3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應實時采集,記錄設備運行的有關數據,并進行分析處理。
5.1.4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應滿足管理的需要。
5.2 設計要素
5.2.1 對空調系統設備、通風設備及環境監測系統等運行工況的監視、控制、測量、記錄。
5.2.2 對供配電系統、變配電設備、應急(備用)電源設備、直流電源設備、大容量不停電電源設備監視、測量、記錄。
5.2.3 對動力設備和照明設備進行監視和控制。
5.2.4 對給排水系統的給排水設備、飲水設備及污水處理設備等運行工況的監視、控制、測量、記錄。
5.2.5 對熱力系統的熱源設備等運行工況的監視、控制、測量、記錄。
5.2.6 對公共安全防范系統、火災自動報警與消防聯動控制系統運行工況進行必要的監視及聯動控制。
5.2.7 對電梯及自動扶梯的運行監視。
5.3 設計標準
5.3.1 甲級標準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壓縮式制冷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1)啟停控制和運行狀態顯示;2)冷凍水進出口溫度、壓力測量;3)冷卻水進出口溫度、壓力測量;4)過載報警;5)水流量測量及冷量記錄;6)運行時間和啟動次數記錄;7)制冷系統啟停控制程序的設定;8)冷凍水旁通閥壓差控制;9)冷凍水溫度再設定;10)臺數控制;11)制冷系統的控制系統應留有通信接口。
2 吸收式制冷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1)啟停控制與運行狀態顯示;2)運行模式、設定值的顯示;3)蒸發器、冷凝器進出口水溫測量*;4)制冷劑、溶液蒸發器和冷凝器的溫度及壓力測量*;5)溶液溫度壓力、溶液濃度值及結晶溫度測量*;6)啟動次數、運行時間顯示;7)水流、水溫、結晶保護*;8)故障報警;9)臺數控制;10)制冷系統的控制系統應留有通信接口。
注:*僅限于制冷系統控制器能與BA系統以通信方式交換信息時實現。
3 蓄冰制冷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1)運行模式(主機供冷、溶冰供冷與優化控制)參數設置及運行模式的自動轉換;2)蓄冰設備溶冰速度控制,主機供冷量調節,主機與蓄冷設備供冷能力的協調控制;3)蓄冰設備蓄冰量顯示,各設備啟停控制與順序啟停控制。
4 熱力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1)蒸汽、熱水出口壓力、溫度、流量顯示;2)鍋爐汽泡水位顯示及報警;3)運行狀態顯示;4)順序啟停控制;
5)油壓、氣壓顯示;6)安全保護信號顯示;7)設備故障信號顯示;8)燃料耗量統計記錄;9)鍋爐(運行)臺數控制;
10)鍋爐房可燃物、有害物質濃度監測報警;11)煙氣含氧量監測及燃燒系統自動調節;12)熱交換器能按設定出水溫度自動控制進汽或水量;13)熱交換器進汽或水閥與熱水循環泵聯鎖控制;14)熱力系統的控制系統應留有通信接口。
5 冷凍水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1)水流狀態顯示;2)水泵過載報警;3)水泵啟停控制及運行狀態顯示。
6 冷卻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1)水流狀態顯示;2)冷卻水泵過載報警;3)冷卻水泵啟停控制及運行狀態顯示;4)冷卻塔風機運行狀態顯示;
5)進出口水溫測量及控制;6)水溫再設定;7)冷卻塔風機啟停控制;8)冷卻塔風機過載報警。
7 空氣處理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1)風機狀態顯示;2)送回風溫度測量;3)室內溫、濕度測量;4)過濾器狀態顯示及報警;5)風道風壓測量;
6)啟停控制;7)過載報警;8)冷熱水流量調節;9)加濕控制;10)風門控制;11)風機轉速控制;12)風機、風門、調節閥之間的聯鎖控制;13)室內CO2濃度監測;14)寒冷地區換熱器防凍控制;15)送回風機與消防系統的聯動控制。
8 變風量(VAV)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1)系統總風量調節;2)最小風量控制;3)最小新風量控制;4)再加熱控制;5)變風量(VAV)系統的控制裝置應有通信接口。
9 排風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1)風機狀態顯示;2)啟停控制;3)過載報警。
10 風機盤管應具有下列控制功能:
1)室內溫度測量;2)冷、熱水閥開關控制;3)風機變速與啟停控制。
11 整體式空調機應具有下列功能:
1)室內溫、濕度測量;2)啟停控制。
12 給水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1)水泵運行狀態顯示;2)水流狀態顯示;3)水泵啟停控制;4)水泵過載報警;5)水箱高低液位顯示及報警。
13 排水及污水處理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1)水泵運行狀態顯示;2)水泵啟停控制:3)污水處理池高低液位顯示及報警;4)水泵過載報警;5)污水處理系統留有通信接口。
14 供配電設備監視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1)變配電設備各高低壓主開關運行狀況監視及故障警報;2)電源及主供電回路電流值顯示;3)電源電壓值顯示;4)功率因數測量;5)電能計量;6)變壓器超溫報警;7)應急電源供電電流、電壓及頻率監視;8)電力系統計算機輔助監控系統應留有通信接口。
15 照明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1)庭園燈控制;2)泛光照明控制;3)門廳、樓梯及走道照明控制;4)停車場照明控制;5)航空障礙燈狀態顯示、故障報警;6)重要場所可設智能照明控制系統。
16 應對電梯、自動扶梯的運行狀態進行監視。
17 應留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公共安全防范系統和車庫管理系統通信接口。
5.3.2 乙級標準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壓縮式制冷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1)啟停控制和運行狀態顯示;2)冷凍水進出口溫度、壓力測量;3)冷卻水進出口溫度、壓力測量;
4)過載報警;5)水流量測量;6)運行時間和啟動次數記錄;7)制冷系統啟停控制程序的設定;8)冷凍水旁通閥壓差控制;9)制冷系統的控制系統應留有通信接口。
2 吸收式制冷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1)啟停控制與運行狀態顯示;2)運行模式、設定值的顯示;3)蒸發器、冷凝器進出口水溫測量*;4)制冷劑或溶液蒸發器和冷凝器的溫度和壓力測量*;5)溶液溫度壓力、溶液濃度值及結晶溫度測量*;6)啟動次數、運行時間顯示;7)水流、水溫、結晶保護*;8)故障報警;9)制冷系統的控制系統應留有通信接口。
注:*僅限于制冷系統控制器能與BA系統以通信方式交換信息時實現。
3 蓄冰制冷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1)運行模式(主機供冷、溶冰供冷與優化控制)參數設置及運行模式的自動轉換;2)蓄冰設備溶冰速度控制,主機供冷量調節,主機與蓄冷設備供冷能力的協調控制;3)蓄冰設備蓄冰量顯示,各設備啟停控制與順序啟停控制。
4 熱力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1)蒸汽、熱水出口壓力、溫度、流量顯示;2)鍋爐汽泡水位顯示;3)運行狀態顯示;4)順序啟停控制;5)油壓、氣壓顯示;6)安全保護信號顯示;7)設備故障信號顯示;8)熱交換器能按設定出水溫度自動控制進汽或水量;9)熱力系統的控制系統應留有通信接口。
5 冷凍水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1)水泵過載報警;2)水泵啟停控制及運行狀態顯示。
6 冷卻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1)冷卻水泵過載報警;2)冷卻水泵啟停控制及運行狀態顯示;3)冷卻塔風機運行狀態顯示;4)進出口水溫測量及控制;5)冷卻塔風機啟停控制;6)冷卻塔風機過載報警。
7 空氣處理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1)風機狀態顯示;2)送回風溫度測量;3)室內溫、濕度測量;4)過濾器狀態顯示;5)風道風壓測量;
6)啟停控制;7)過載報警;8)冷熱水流量調節;9)加濕控制;10)風門控制;11)風機轉速控制;12)風機、風門、調節閥之間的聯鎖控制;13)寒冷地區換熱器防凍控制;14)送回風機與消防系統的聯動控制。
8 變風量(VAV)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1)系統總風量調節;2)最小風量控制;3)最小新風量控制;4)再加熱控制;5)變風量(VAV)系統的控制裝置應有通信接口。
9 排風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1)風機狀態顯示;2)啟停控制;3)過載報警。
10 給水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1)水泵運行狀態顯示;2)水泵啟停控制;3)水泵過載報警;4)水箱高低液位顯示及報警。
11 供配電設備監視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1)變配電設備各高低壓主開關運行狀況監視及故障報警;2)電源及主供電回路電流值顯示;3)電源電壓值顯示;4)功率因數測量;5)電能計量;6)變壓器超溫報警;7)應急電源供電電流、電壓及頻率監視;8)電力系統計算機輔助監控系統應留有通信接口。
12 應留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公共安全防范系統和車庫管理系統通信接口。
5.3.3 丙級標準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壓縮式制冷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1)啟停控制和運行狀態顯示;2)冷凍水進出口溫度、壓力測量;3)冷卻水進出口溫度、壓力測量;4)過載報警;5)水流量測量;6)運行時間和啟動次數記錄;7)制冷系統啟停控制程序的設定;8)冷凍水旁通閥壓差控制。
2 吸收式制冷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1)啟停控制與運行狀態顯示;2)運行模式、設定值的顯示;3)蒸發器、冷凝器進出口水溫測量;4)啟動次數、運行時間顯示;5)故障報警。
3 熱力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1)蒸汽、熱水出口壓力、溫度、流量顯示;2)鍋爐汽泡水位顯示;3)運行狀態顯示;4)順序啟停控制;5)油壓、氣壓顯示;6)安全保護信號顯示;7)設備故障信號顯示;8)熱交換器能按設定出水溫度自動控制進汽或水量。
4 冷凍水系統應具有水泵啟停控制及運行狀態顯示功能。
5 冷卻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1)冷卻水泵啟停控制及運行狀態顯示;2)冷卻塔風機運行狀態顯示;3)進出口水溫測量及控制;4)冷卻塔風機啟停控制。
6 空氣處理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1)風機狀態顯示;2)送回風溫度測量;3)室內溫、濕度測量;4)過濾器狀態顯示:5)啟停控制;6)冷熱水流量調節;7)加濕控制;8)風門控制;9)風機、風門、調節閥之間的聯鎖控制;10)寒冷地區換熱器防凍控制;11)送回風機與消防系統的聯動控制。
7 給水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1)水泵運行狀態顯示;2)水泵啟停控制;3)水箱高低液位顯示及報警。
8 供配電設備監視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1)變配電設備各高低壓主開關運行狀況監視及故障報警;2)電源及主供電回路電流值顯示;3)電源電壓值顯示;4)功率因數測量;5)電能計量;6)應急電源供電電流、電壓及頻率監視。
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6.0.1 智能建筑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置,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等的有關規定執行。
6.0.2 智能建筑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消防聯動系統的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的有關規定執行。
6.0.3 消防控制室的照明燈具宜采用無眩光熒光燈具,照明線路應接在應急電源回路上,室內環境應按智能建筑環境要求設計。
6.0.4 消防控制室可單獨設置,當與BA、SA系統合用控制室時,有關設備在室內應占有獨立的區域,且相互間不會產生干擾。火災報警控制系統主機及控制盤應設在消防控制室內。
6.0.5 智能建筑的重要場所宜選擇智能型火災探測器。在采用單一型火災探測器不能有效探測火災的場所,可采用復合型火災探測器。
6.0.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置帶有漢化操作的界面,可利用漢化的CRT顯示和中文屏幕菜單直接對消防聯動設備進行操作。
6.0.7 消防控制室在確認火災后,宜向BAS系統及時傳輸、顯示火災報警信息,且能接收必要的其他信息。
6.0.8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具有電磁兼容性保護。 7 安全防范系統
7.1 一般規定
7.1.1 安全防范系統的設計應根據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建設標準及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綜合運用電子信息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安全防范技術等,構成先進、可靠、經濟、配套的安全技術防范體系。
7.1.2 安全防范系統的系統設計及其各子系統的配置須遵照國家相關安全防范技術規程并符合先進、可靠、合理、適用的原則。系統的集成應以結構化、模塊化、規范化的方式來實現,應能適應工程建設發展和技術發展的需要。
7.2 設計要素
7.2.1 安全防范系統的設計應根據被保護對象的風險等級,確定相應的防護級別,滿足整體縱深防護和局部縱深防護的設計要求,以達到所要求的安全防范水平。
7.2.2 安全防范系統的結構模式有:
1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統;2 綜合式安全防范系統;3 組合式安全防范系統。
上述各種模式構成的安全防范系統,均應設置緊急報警裝置,并留有與外部公安110報警中心聯網的通信接口。
7.2.3 安全防范系統的主要子系統有:
1 入侵報警系統。系統應能根據建筑物的安全技術防范管理的需要,對設防區域的非法入侵、盜竊、破壞和搶劫等,進行實時有效的探測和報警,并應有報警復核功能。
2 電視監控系統。系統應能根據建筑物安全技術防范管理的需要,對必須進行監控的場所、部位、通道等進行實時、有效的視頻探測、視頻監視、視頻傳輸、顯示和記錄,并應具有報警和圖像復核功能。
3 出入口控制系統。系統能根據建筑物安全技術防范管理的需要,對需要控制的各類出入口,按各種不同的通行對象及其準入級別,對其進、出實施實時控制與管理,并應具有報警功能。系統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
4 巡更系統。系統應能根據建筑物安全技術防范管理的需要,按照預先編制的保安人員巡更軟件程序,通過讀卡器或其他方式對保安人員巡邏的工作狀態(是否準時、是否遵守順序等)進行監督、記錄,并能對意外情況及時報警。
5 汽車庫(場)管理系統。系統應能根據各類建筑物的管理要求,對車庫(場)的車輛通行道口實施出入控制、監視、行車信號指示、停車計費及汽車防盜報警等綜合管理。
6 其他子系統:應根據各類建筑物不同的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和建筑物內特殊部位的防護要求,設置其他安全防范子系統,如專用的高安全實體防護系統、防爆安全檢查系統、安全信息廣播系統、重要倉儲庫安全防范系統等。這些子系統均應遵照國家安全技術防范行業和相關行業的技術規范及管理法規進行設計。本標準對這些子系統的設計標準暫不分級。
7.3 設計標準
7.3.1 甲級標準應符合下列條件:
1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統。
1)應設置安全防范系統中央監控室。應能通過統一的通信平臺和管理軟件將中央監控室設備與各子系統設備聯網,實現由中央控制室對全系統進行信息集成的自動化管理。2)應能對各子系統的運行狀態進行監測和控制,應能對系統運行狀況和報警信息數據等進行記錄和顯示。應設置必要的數據庫。3)應建立以有線傳輸為主、無線傳輸為輔的信息傳輸系統。中央監控室應能對信息傳輸系統進行檢測,并能與所有重要部位進行無線通信聯絡。應設置緊急報警裝置。4)應留有多個數據輸入、輸出接口,應能連接各安全防范子系統管理計算機。應留有向外部公安報警中心聯網的通信接口。應能連接上位管理計算機,以實現更大規模的系統集成。
2 入侵報警系統。
1)應根據各類建筑安全防范部位的具體要求和環境條件,可分別或綜合設置周界防護、建筑物內區域或空間防護、重點實物目標防護系統。
2)應自成網絡,可獨立運行,有輸出接口,可用手動、自動方式以有線或無線系統向外報警。系統除應能本地報警外,還應能異地報警。系統應能與電視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聯動,應能與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中央監控室聯網,滿足中央監控室對入侵報警系統的集中管理和集中監控。
3)系統的前端應按需要選擇、安裝各類入侵探測設備,構成點、面、立體或組合的綜合防護系統。
4)應能按時間、區域、部位任意編程設防或撤防。
5)應能對設備運行狀態和信號傳輸線路進行檢測,能及時發出故障報警并指示故障位置。
6)應具有防破壞功能,當探測器被拆或線路被切斷時,系統能發出報警。
7)應能顯示和記錄報警部位和有關警情數據,并能提供與其他子系統聯動的控制接口信號。
8)在重要區域和重要部位發出報警的同時,應能對報警現場的聲音進行核實。
3 電視監控系統。
1)應根據各類建筑物安全技術防范管理的需要,對建筑物內的主要公共活動場所、通道、電梯及重要部位和場所等進行視頻探測的畫面再現、圖像的有效監視和記錄。對重要部門和設施的特殊部位,應能進行長時間錄像。
應設置視頻報警裝置。
2)系統的畫面顯示應能任意編程,能自動或手動切換,在畫面上應有攝像機的編號、部位、地址和時間、日期顯示。
3)應自成網絡,可獨立運行。應能與入侵報警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聯動。當報警發生時,能自動對報警現場的圖像和聲音進行復核,能將現場圖像自動切換到指定的監視器上顯示并自動錄像。
4)應能與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中央監控室聯網,實現中央監控室對電視監控系統的集中管理和集中監控。
4 出入口控制系統。
1)應根據建筑物安全技術防范的要求,對樓內(外)通行門、出入口、通道、重要辦公室門等處設置出入口控制裝置。系統應對被設防區域的位置、通過對象及通過時間等進行實時控制和設定多級程序控制。系統應有報警功能。
2)出入口識別裝置和執行機構應保證操作的有效性。
3)系統的信息處理裝置應能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自動記錄、打印、貯存,并有防篡改和防銷毀等措施。
4)出入口控制系統應自成網絡,獨立運行。應與電視監控系統、入侵報警系統聯動;系統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
5)應能與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中央監控室聯網,實現中央監控室對出入口進行多級控制和集中管理。
5 巡更系統。
1)應編制保安人員巡查軟件,應能在預先設定的巡查圖中,用通行卡讀出器或其他方式,對保安人員的巡查運動狀態進行監督和記錄,并能在發生意外情況時及時報警。
2)系統可獨立設置,也可與出入口控制系統或入侵報警系統聯合設置。獨立設置的保安人員巡更系統應能與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中央監控室聯網,實現中央監控室對該系統的集中管理與集中監控。
6 汽車庫(場)管理系統。
1)應具有如下功能:
——入口處車位顯示;
——出入口及場內通道的行車指示;
——車牌和車型的自動識別;
——自動控制出入柵欄門;
——自動計費與收費金額顯示;
——多個出入口組的聯網與監控管理;
——整體停車場收費的統計與管理;
——分層的車輛統計與在車位顯示;
——意外情況發生時向外報警。
2)應在汽車庫(場)的入口區設置出票機。
3)應在汽車庫(場)的出口區設置驗票機。
4)應自成網絡,獨立運行,可在停車場內設置獨立的電視監視系統或報警系統,也可與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電視監控系統或入侵報警系統聯動。
5)應能與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中央監控室聯網,實現中央監控室對該系統的集中管理與集中監控。
7.3.2 乙級標準應符合下列條件:
1 綜合式安全防范系統。
1)應設置安全防范系統中央監控室。應能通過統一的通信平臺和管理軟件將中央監控室設備與各子系統設備聯網,實現由中央控制室對全系統進行信息集成的集中管理和控制。
2)應能對各子系統的運行狀態進行監測和控制,應能對系統運行狀況和報警信息數據等進行記錄和顯示。
3)應建立以有線傳輸為主、無線傳輸為輔的信息傳輸系統。中央監控室應能對信息傳輸系統進行檢測,并能與所有重要部位進行無線通信聯絡。系統應設置緊急報警裝置。
4)應留有多個數據輸入、輸出接口,應能連接各安全技術防范子系統管理計算機。系統應留有向外部公安報警中心聯網的通信接口。
2 入侵報警系統
1)應根據各類建筑安全技術防范管理的具體要求和環境條件,分別或綜合設置周界防護、建筑物內區域或空間防護、重點實物目標防護系統。
2)應自成網絡,獨立運行,有輸出接口,可用手動、自動方式以有線或無線系統向外報警。系統除應能本地報警外,還應能異地報警。系統應能與電視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聯動,應能與安全防范系統的中央監控室聯網,滿足中央監控室對入侵報警系統進行集中管理和控制的有關要求。
3)系統的前端應按需要選擇、安裝各類入侵探測設備,構成點、面、立體或組合的綜合防護系統。
4)應能按時間、區域、部位任意編程設防或撤防。
5)應能對設備運行狀態和信號傳輸線路進行檢測,能及時發出故障報警并指示故障位置。
6)應具有防破壞功能,當探測器被拆或線路被切斷時,系統能發出報警。
7)應能顯示和記錄報警部位和有關警情數據,并能提供與其他子系統聯動的控制接口信號。
8)在重要區域和重要部位發出報警的同時,還應能對報警現場的聲音進行核實。
3 電視監控系統。
1)應根據各類建筑物安全技術防范管理的需要,對建筑物內的主要公共活動場所、重要部位等進行視頻探測的畫面再現、圖像的有效監視和記錄。對重要部門和設施的特殊部位,應能進行長時間錄像。系統應設置視頻報警或其他報警裝置。
2)系統的畫面顯示應能任意編程,能自動或手動切換,在畫面上應有攝像機的編號、地址、時間和日期顯示。
3)應自成網絡,獨立運行。應能與入侵報警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聯動。當報警發生時,能自動對報警現場的圖像和聲音進行復核,能將現場圖像自動切換到指定的監視器上顯示并自動錄像。
4)應能與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中央監控室聯網.滿足中央監控室對電視監控系統的集中管理和控制的有關要求。
4 出入口控制系統。
1)應根據建筑物安全技術防范管理的要求,對樓內(外)通行門、出入口、通道、重要辦公室門等處設置出入口控制系統。系統應對被設防區域的位置、通過對象及通過時間等進行實時控制和設定多級程序控制。系統應有報警功能。
2)出入口識別裝置和執行機構應保證操作的有效性。
3)系統的信息處理裝置應能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自動記錄、打印、貯存、并有防篡改和防銷毀等措施。
4)出入口控制系統應自成網絡,獨立運行。應能與電視監控系統、入侵報警系統聯動;系統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
5)應能與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中央監控室聯網,滿足中央監控室對出入口控制系統進行集中管理和控制的有關要求。
5 巡更系統。
1)應編制保安人員巡查軟件,應能在預先設定的巡查圖中,應用讀卡器或其他方式,對保安人員的巡查運動狀態進行監督和記錄,并能在發生意外情況時及時報警。
2)可獨立設置,也可與出入口控制系統或入侵報警系統聯合設置。獨立設置的保安人員巡更系統應能與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中央監控室聯網,滿足中央監控室對該系統進行集中管理與控制的有關要求。
6 汽車庫(場)管理系統。
1)應具有如下功能:
——入口處車位顯示;
——出入口及場內通道的行車指示;
——自動控制出入柵欄門;
——自動計費與收費金額顯示;
——多個出入口組的聯網與監控管理;
——整體停車場收費的統計與管理;
——意外情況發生時向外報警。
2)應在汽車庫(場)的入口區設置出票機。
3)應在汽車庫(場)的出口區設置驗票機。
4)應自成網絡,獨立運行,也可與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電視監控系統和入侵報警系統聯動。
5)應能與安全防范系統的中央監控室聯網,滿足中央監控室對該系統進行集中管理與控制的有關要求。
7.3.3 丙級標準應符合下列條件:
1 組合式安全防范系統。
1)應設置安全技術防范管理中心(值班室),各子系統分別單獨設置,統一管理。
2)各子系統應能單獨對運行狀況進行監測和控制,并能提供可靠的監測數據和報警信息。
3)各子系統應能對系統運行狀況和重要報警信息進行記錄,并能向管理中心提供決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4)應設置緊急報警裝置,應留有向外部公安報警中心報警的通信接口。
2 入侵報警系統。
1)應根據各類建筑安全技術防范管理的需要和環境條件,分別或綜合設置周界防護、建筑物內區域或空間防護、重點實物目標防護系統。
2)應自成網絡,獨立運行,有輸出接口,可用手動、自動方式以有線或無線系統向外報警。系統除應能本地報警外,還應能異地報警,并能向管理中心提供決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3)系統的前端應按需要選擇、安裝各類入侵探測設備,構成點、面、立體或組合的綜合防護系統。
4)應能按時間、區域、部位任意編程設防或撤防。
5)應能對設備運行狀態和信號傳輸線路進行檢測,能及時發出故障報警并指示故障位置。
6)應具有防破壞功能,當探測器被拆或線路被切斷時,系統能發出報警。
7)應能顯示和記錄報警部位和有關警情數據,并能提供與電視監控子系統聯動的控制接口信號。
8)在重要區域和重要部位發出報警的同時,系統應能對報警現場的聲音進行核實。
3 電視監控系統。
1)應根據各類建筑物安全技術防范管理的需要,對建筑物內的主要公共活動場所、重要部位等進行視頻探測的畫面再現、圖像的有效監視和記錄。對重要或要害部門和設施的特殊部位,應能進行長時間錄像。系統應設置報警裝置。
2)系統的畫面顯示應能任意編程,能自動或手動切換,在畫面上應有攝像機的編號、地址、時間和日期顯示。
3)應能與入侵報警系統聯動。當報警發生時,能自動對報警現場的圖像和聲音進行核實,能將現場圖像自動切換到指定的監視器上顯示并記錄報警前后數幅圖像。
4)應能向管理中心提供決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4 出入口控制系統。
1)應根據建筑物安全防范的總體要求,對樓內(外)通行門、出入口、通道、重要辦公室門等設置出入口控制系統。系統應對被設防區域的位置、通過對象及通過時間等進行實時控制和設定多級程序控制。系統應有報警功 能。
2)出入口識別裝置和執行機構應保證操作的有效性。
3)系統信息處理裝置應能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自動記錄、打印、貯存,并有防篡改和防銷毀等措施。
4)出入口控制系統應能與入侵報警系統聯動,系統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
5)應能向管理中心提供決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5 巡更系統。
1)應編制保安人員巡查軟件,應能在預先設定的巡查圖中,應用適當方式對保安人員的巡查運動狀態進行監督和記錄,并能在發生意外情況時及時報警。
2)應能向管理中心提供決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6 汽車庫(場)管理系統。
1)應具有如下功能:
——入口處車位顯示;
——出入口及場內通道的行車指示;
——自動控制出入柵欄門;
——自動計費與收費金額顯示;
——整體停車場收費的統計與管理;
——意外情況發生時向外報警。
2)應在汽車庫(場)的入口區設置出票機。
3)應在汽車庫(場)的出口區設置驗票機。
4)應自成網絡,獨立運行。
5)應能向管理中心提供決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8 綜合布線系統
8.1 一般規定
8.1.1 綜合布線系統的設計應滿足建筑物或建筑群內信息通信網絡的布線要求,應能支持語音、數據、圖像等業務信息傳輸的要求。
8.1.2 綜合布線系統是建筑物或建筑群內信息通信網絡的基礎傳輸通道。設計時,應根據各建筑物項目的性質、使用功能、環境安全條件以及按用戶近期的實際使用和中遠期發展的需求,進行合理的系統布局和管線設計。
8.1.3 綜合布線系統的設計應具有開放性、靈活性、可擴展性、實用性、安全可靠性和經濟性。
8.2 設計要素
8.2.1 綜合布線系統可劃分為以下子系統:
1 建筑群主干布線子系統。2 建筑物主干布線子系統。3 水平布線子系統。4 工作區布線(一般屬非永久性的)。
8.2.2 在布線系統中,所有信息插座上信息插口個數的總和,構成布線系統總的信息點數。
8.2.3 綜合布線系統中各子系統的相互連接應能支持通信網絡和計算機網絡的應用。
8.2.4 綜合布線系統的網絡結構和各子系統內的銅芯對絞電纜、光纜最大長度應按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8.2.5 水平布線子系統中,布線電纜可采用4對(8芯)非屏蔽對絞電纜,或采用4對(8芯)屏蔽對絞電纜,也可采用多模或單模光纜以及對絞電纜與光纜組合的混合型線纜。樓層配線架與信息插座之間水平對絞電纜或水平光纜的長度不應超過90m。當能保證鏈路性能時,水平光纜距離可適當延長。 8.2.6 水平布線子系統中,每根4對(8芯)非屏蔽或屏蔽對絞電纜必須終接在一個非屏蔽或屏蔽的8位模塊式通用插座上,每根光纜應終接在光纜連接插座上。
8.2.7 水平布線子系統中對絞電纜、光纜一般直接連接到信息插座的信息插口上。必要時,子系統中樓層配線架和信息插座之間允許有一個轉接點,該轉接點,具有1∶1配置的通信特性,應為永久性連接,不作配線用。對大開間辦公室內有多個辦公工作區,且工作區劃分有可能調整時,允許在大開間內適當部位設置集合點(CP)或設置多用戶信息插座。
8.2.8 工作區布線應提供工作區線纜適配器及相關接插器件,使用戶終端設備連接到水平布線子系統中信息插座的信息插口上。工作區布線一般屬于非永久性。
8.2.9 綜合布線系統的設計可分別按綜合配置、基本配置、最低配置方式進行設計,或可根據用戶的實際需求,對不同的配置加以組合。
8.2.10 綜合布線系統采用銅芯對絞電纜,其布線鏈路的類別支持不同等級傳輸頻率的應用。3類對絞電纜布線鏈路支持C級(16MHz),5類對絞電纜布線鏈路支持D級(100MHz)。
8.2.11 綜合布線系統的設計,應根據語音、數據以及圖像等弱電信號的傳輸速率和傳輸標準要求適度超前地進行綜合考慮,并應以語音、數據信號傳輸為主。
8.2.12 綜合布線系統中同一布線鏈路所配置的線纜、連接硬件、接插軟線或跳線等應選擇相同類別的器件。如同一布線鏈路中使用了不同類別的器件時,該鏈路的傳輸性能等級應由最低類別的器件所決定。
8.2.13 綜合布線系統中一條布線鏈路內,不應混用標稱特性阻抗不同對絞的電纜,也不應混用不同芯徑的光纜。
8.2.14 綜合布線系統應根據周邊環境條件進行合理的設計,并可根據用戶的需求選用相對應的布線線纜和配線設備或采取抗電磁干擾防護措施。
8.2.15 當設計屏蔽的布線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屏蔽布線系統中,各個布線鏈路的屏蔽層在整個布線鏈路上必須是連續的,不應有間斷。
2 屏蔽布線系統中所選用的信息插座、對絞電纜、連接硬件、接插軟線或跳線等布線器件應具有良好的屏蔽特性,無明顯的電磁泄漏。
3 工作區布線中連接用戶終端設備的線纜以及用戶終端設備上接口的接插器件也應具有良好的屏蔽特性,并滿足屏蔽連續的要求。
8.2.16 綜合布線系統應有良好的接地。
1 綜合布線系統中大樓配線設備和樓層配線設備端必須可靠接地。布線系統的接地應匯接在同一接地體上,若布線接地系統中存在兩個不同的接地體時,其接地電位差不應大于1Vr.m.s(電壓有效值)。
2 采用屏蔽布線系統時,應保持各子系統中屏蔽層的連續性,以滿足系統各端接地的可靠性。用戶(終端設備)端視具體情況宜接地。
3 綜合布線系統中各線纜宜敷設在金屬線槽或鋼管內。金屬線槽或鋼管應保持接地連續性,線槽或鋼管兩端均應接地。
8.2.17 應根據建筑物的防火等級和對布線系統材料的耐火要求,采用相對應的護套線纜和阻燃型配線設備。
8.2.18 綜合布線系統的總配線間宜處于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中心位置,樓層配線間亦宜處于建筑平面的中心位置。總配線間和樓層配線間(弱電間)的所在位置應避開附近電磁源的干擾。并應在各配線間內預留日后敷設網絡設備專用電源線的安裝管道和良好的接地裝置。
8.2.19 綜合布線系統應設置完整的文檔管理系統,應能表示出包括所有硬件及其位置的總配線間和樓層配線間(弱電間)的平面圖,并應表示出水平布線子系統和主干布線子系統的元件位置。
8.2.20 建筑物內語音、數據以及圖像業務與外部通信的連接是在公用通信網絡接口界面處實現的。布線系統應與建筑物內當地信息通信部門的公用通信網絡接口相連,如建筑物內公用通信網絡接口未能直接連到綜合布線系統的接口時,設計時應將這段對絞電纜或光纜以及連接器件的特性考慮在內。同時應考慮在接口處采取過壓過流的保護措施。
8.3 設計標準
8.3.1 甲級標準應能滿足傳輸高質量、高速率信息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每5~10m2辦公工作區內應設置雙孔及以上的五類及以上等級的信息插座,并根據需求可在辦公工作區內采用多孔的光纖信息插座。 2 水平布線線纜和配線器件應采用五類及以上等級的布線器件,并根據需求可采用光纜的布線器件。
3 主干線布線線纜和配線器件在支持語音業務信息傳輸時,應采用五類等級的布線器件,在支持數據、圖像業務信息傳輸時,應采用光纜布線器件。
4 布線系統宜按綜合配置設計方法配置,每個辦公工作區內每雙孔信息插座的語音主干線(即樓層配線架至本建筑物內總配線架)宜配置2對對絞線,并適度預留日后發展的裕量。
5 建筑物進線間或總配線間內,當地信息通信部門應在公用通信網絡設備接口處,配置自身所需并與大樓內布線系統相匹配的高質量布線器件,使建筑物內外構成一個完整優良的信息傳輸通道。
6 布線系統中信息插座的平面布置,應根據各類建筑物各層不同使用功能要求進行適度超前的合理布局。系統應以支持語音、數據、圖像業務信息傳輸為主,同時也可根據實際需求支持各相關弱電系統中信息的傳輸。 8.3.2 乙級標準應能滿足傳輸高質量、較高速率信息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每10~15m2辦公工作區內應設置雙孔及以上的五類等級的信息插座,有特殊要求的辦公工作區可按用戶要求布局設置。
2 水平布線電纜和配線器件應采用五類或五類等級以上的布線器件。
3 主干線布線線纜和配線器件在支持語音業務信息傳輸時,應采用三類等級或三類等級以上的布線器件,在支持數據、圖像業務信息傳輸時,應采用光纜布線器件或采用五類等級的布線器件。
4 布線系統宜按基本配置設計方法配置,每個辦公工作區內每個雙孔信息插座的語音主干線(即樓層配線架至本建筑物內總配線架)宜配置2對對絞線,并適度預留日后發展的裕量。
5 建筑物進線間或總配線間內,當地信息通信部門應在公用通信網絡設備接口處,配置自身所需并與大樓內布線系統相匹配的高質量布線器件,使建筑物內外構成一個完整優良的信息傳輸通道。
6 布線系統中通信的信息插座平面布置,應根據各類建筑物各層不同使用功能要求進行適度超前的合理布局。并可適度超前地在建筑平面圖適當合理的位置預留管道和信息插座盒(空盒)。系統應以支持語音、數據信號傳輸為主。
8.3.3 丙級標準應能滿足傳輸高質量、較低速率信息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每15~20m2辦公工作區內應設置雙孔五類等級的信息插座,有特殊要求的辦公工作區可按用戶要求自定。
2 水平布線電纜和配線器件應采用五類等級的布線器件。
3 主干線布線線纜和配線器件在支持語音業務信息傳輸時,可采用三類等級的布線器件,在支持數據等業務信息傳輸時,應采用五類等級的布線器件。
4 布線系統可按最低配置設計方法配置,每個辦公工作區內每個雙孔信息插座的語音主干線(即樓層配線架至本建筑物內總配線架)宜配置2對對絞線,并可適度預留日后發展的裕量。
5 布線系統中通信的信息插座的平面布置,應根據各類建筑物各層不同使用功能要求進行合理地布局,并可適度超前地在建筑平面圖適當合理的位置預留管道和信息插座盒(空盒)。系統應以支持語音、數據信號傳輸為主。
9 智能化系統集成
9.l 一般規定
9.1.1 為滿足智能建筑物功能、管理和信息共享的要求,可根據建筑物的規模對智能化系統進行不同程度的集成。
9.2 設計要素
9.2.1 系統集成應匯集建筑物內外各種信息。
9.2.2 系統應能對建筑物內的各個智能化子系統進行綜合管理。
9.2.3 信息管理系統應具有相應的信息處理能力。
9.2.4 對智能化系統的集成,設備的通信協議和接口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9.2.5 系統集成管理系統應具有可靠性、容錯性和可維護性。
9.3 設計標準
9.3.1 甲級標準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應設置建筑設備綜合管理系統。
2 系統集成應匯集建筑物內外各有關信息。
3 建筑物內的各種網絡系統,應具有較強的信息處理及數據通信能力。
4 對智能化系統的集成,設備的通信協議和接口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 系統集成管理系統應具有可靠性,容錯性和可維護性。
9.3.2 乙級標準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宜設置建筑設備綜合管理系統。
2 建筑物內的各種網絡系統,應具有較強的信息處理及數據通信能力。
3 對智能化系統的集成,設備的通信協議和接口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4 系統集成管理系統應具有可靠性、容錯性和可維護性。
9.3.3 丙級標準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各智能化子系統進行各自的聯網集成管理。
2 對智能化系統的集成,設備的通信協議和接口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3 各子系統的集成管理系統應具有可靠性、容錯性和可維護性。
10 電源與接地
10.1 一般規定
10.1.1智能化系統設備的供電與接地應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技術先進。
10.2 設計要素
10.2.1 應對智能化系統設備進行分類,根據分類配置相應的電源設備。
10.2.2 為滿足將來擴容的需要,電源設備機房應留有裕量。
10.2.3 供電電源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規范和產品使用的技術條件的規定。
10.2.4 根據智能化系統的規模大小、設備分布及對電源需求等因素,采取UPS分散供電方式或UPS集中供電方式。
10.2.5 電力系統與弱電系統的線路應分開敷設。
10.2.6應采用總等電位聯結,各樓層的智能化系統設備機房、樓層弱電間、樓層配電間等的接地應采用局部等電位聯結。接地極當采用聯合接地體時,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Ω;當采用單獨接地體時,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10.2.7 智能化系統設備的供電系統應采取過電壓保護等保護措施。
10.2.8 在智能化系統設備和電氣設備的選擇及線路敷設時應考慮電磁兼容問題。
10.3 設計標準
10.3.1 甲級標準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應有兩路獨立電源供電,并在末端自動切換。
2 重要的設備應配備UPS電源裝置。
3 電源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穩態電壓偏移不大于±2%;2)穩態頻率偏移不大于±0.2Hz;3)電壓波形畸變率不大于5%;4)允許斷電持續時間為0~4ms。
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采用穩頻穩壓及不間斷供電等措施。
4 重要設備應采用放射式專用回路供電,其他設備可采用樹干式或鏈式供電。
5 電力干線與弱電干線應分別設置獨立的樓層配電間和樓層弱電間,配電間和弱電間的大小及水平出線位置應留有裕量,其地坪宜高出本層地坪30mm。
6 智能化系統的總控制室(主機房)應設置專用配電箱,該專用配電箱的配出回路應留有裕量。
7 每層或每個承租單元內應設置專用的用戶配電箱,從該用戶配電箱引出的電源線路應與弱電線路分開敷設。
8 地面配線可采用架空地板配線方式或網絡地板配線方式。
9 吊頂內應設線槽或穿管敷設。
10 電源插座:
容量:辦公室宜按60V?A/m2以上考慮,
數量:辦公室宜按20個/100m2以上設置(每個插座宜按300V?A計算);
類型:插座必須帶有接地極的扁圓孔多用插座。
10.3.2 乙級標準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應有兩路獨立電源供電,并在末端自動切換。
2 重要設備可配備UPS電源裝置。
3 供電電源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穩態電壓偏移不大于±5%;2)穩態頻率偏移不大于±0.5Hz;3)電壓波形畸變率不大于8%;4)允許斷電持續時間為4~200ms。
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采用穩頻穩壓及不間斷供電等措施。
4 重要設備應采用放射式專用回路供電,其他設備可采用樹干式或鏈式供電。
5 電力干線與弱電干線應分別設置獨立的樓層配電間和樓層弱電間,配電間和弱電間的大小及水平出線位置應留有裕量,其地坪宜高出本層地坪30mm。
6 智能化系統的總控制室(主機房)內應設置專用配電箱,該專用配電箱的配出回路應留有裕量。
7 每層或每個承租單元內應設置專用的用戶配電箱,從該專用配電箱的配出回路應留有裕量。
8 地面配線可采用網絡地板、地板線槽、地板配管等敷線方式。
9 吊頂內宜設線槽或穿管敷設。
10 電源插座:
容量:辦公室宜按45V?A/m2以上考慮;
數量:辦公室宜按15個/100m2以上設置(每個插座宜按300V?A計算);
類型:插座必須帶有接地極的扁圓孔多用插座。
10.3.3 丙級標準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宜由兩路電源供電,并在末端自動切換。
2 重要設備宜配備UPS電源裝置。
3 供電電源質量應滿足產品的使用要求。
4 智能化系統設備宜采用專用回路供電。
5 電力干線與弱電干線宜分別設置獨立的樓層配電間和樓層弱電間,配電間和弱電間的大小及水平出線位置應留有裕量,其地坪宜高出本層地坪30mm。
6 智能化系統的總控制室(主機房)內宜設置專用配電箱,該專用配電箱的配出回路應留有裕量。
7 每層或每個承租單元的用戶配電箱應集中設置在公共空間內,從該用戶配電箱的配出回路應留有裕量。
8 地面配線可采用地板線槽、地板配管等敷線方式。
9 吊頂內應預留一定的空間供將來配線使用。
10 電源插座:
容量:辦公室宜按30V?A/m2以上考慮,數量:辦公室宜按10個/100m2以上設置(每個插座宜按300V?A計算);
類型:插座必須帶有接地極的扁圓孔多用插座。
11 環境
11.1 一般規定
11.1.1 智能建筑的環境設計應向人們提供舒適、高效的工作環境。
11.1.2 可視環境和不可視環境都應滿足人們的舒適要求。
11.1.3 設計必須考慮節約投資和節約能源,并采用綠色照明。
11.2 設計要素
11.2.1 建筑物的空間應有高度的適應性、靈活性及空間的開敞性。
11.2.2 可視環境中的建筑造型、色彩、室內裝飾及家具等應協調,不可視環境中的音、溫濕度及心理環境應舒適。
11.2.3 室內空調應能符合環境舒適性要求。
11.2.4 視覺照明應能滿足人們的美感,確保人們生理和心理舒適和保護視力的要求。
11.3 設計標準
11.3.1甲級標準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建筑物的空間環境。
1)天花板高度不應小于2.7m。
2)應鋪設架空地板、地面線槽、網絡地板,為地下配線提供方便。
3)應為智能化系統的網絡布線留有足夠的配線間。
4)室內宜鋪設防靜電、防塵地毯,靜電泄漏電阻應在1.0×105~1.0×108Ω之間。
5)室內裝飾應對色彩進行合理組合。
6)應采用必要措施降低噪聲,防止噪聲擴散。
2 室內空調環境。
1)空調設計應達到的主要指標:
CO含量率(×10-6) <10
CO2含量率(×10-6) <1000
溫度 (℃) 冬天22,夏天24
濕度 (%) 冬天≥45,夏天≤55
氣流 (m/s) <0.25
2)對上述指標應實現自動調節和控制。
3 視覺照明環境。
1)水平面照度不應小于500Lx。
2)燈具布置應模數化。
3)燈具應選用無眩光的燈具。
11.3.2 乙級標準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建筑物的空間環境。
1)天花板高度不應小于2.6m。
2)應鋪設架空地板、網絡地板或地面線槽。
3)應為智能化系統的網絡布線留有足夠的配線間。
4)室內宜鋪設防靜電、防塵地毯,靜電泄漏電阻應在1.0×105~1.0×108Ω之間。
5)室內裝飾應對色彩進行合理組合。
6)應采用必要措施降低噪聲,防止噪聲擴散。
2 室內空調環境。
1)空調設計應達到的主要指標:
溫度 (℃) 冬天18,夏天26
濕度 (%) 冬天≥30,夏天≤60
2)對上述指標應實現自動調節和控制。
3 視覺照明環境。
1)水平面照度不宜小于400Lx。
2)燈具布置無方向性,宜結合室內家具和工作臺進行布置,應以間接照明為主,直接照明為輔。
3)燈具宜選用眩光指數為I級或無眩光的燈具。
11.3.3 丙級標準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建筑物的空間環境。
1)天花板高度不應小于2.5m。
2)樓板應滿足預埋地下線槽(管)。
3)應為智能化系統的網絡布線留有足夠的配線間。
2 室內空調環境。
1)空調設計應達到的主要指標:
溫度 (℃) 冬天18,夏天27
濕度 (%) 夏天≤65
2)對上述指標應實現自動調節和控制。
3 視覺照明環境。
1)水平面照度不宜小于300Lx。
2)燈具布置以線型為主。
3)燈具選用眩光指數為Ⅱ級的燈具,應以直接照明為主,間接照明為輔。
4)照明控制要靈活,操作方便。
12 住宅智能化
12.1 一般規定
12.1.1 本章適用于住宅智能化系統設計。
12.1.2 住宅智能化系統設計應體現“以人為本”的原則,做到安全、舒適、方便。
12.2 設計要素
12.2.1 住宅智能化系統設計和設備的選用,應考慮技術的先進性、設備的標準化、網絡的開放性、系統的可擴性及可靠性。
12.2.2 住宅樓的消防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12.3 基本要求
12.3.1 住戶。
1 應在臥室、客廳等房間設置有線電視插座。
2 應在臥室、書房、客廳等房間設置信息插座。
3 應設置訪客對講和大樓出入口門鎖控制裝置。
4 應在廚房內設置燃氣報警裝置。
5 宜設置緊急呼叫求救按鈕。
6 宜設置水表、電表、燃氣表、暖氣(有采暖地區)的自動計量遠傳裝置。
12.3.2 住宅小區。 1 根據住宅小區的規模、檔次及管理要求,可選設下列安全防范系統;
1)小區周邊防范報警系統。2)小區訪客對講系統。3)110報警裝置。4)電視監控系統。5)門禁及小區巡更系統。
2 根據小區服務要求,可選設下列信息服務系統:
1)有線電視系統。2)衛星接收系統。3)語音和數據傳輸網絡。4)網上電子信息服務系統。
3 根據小區管理要求,可選設下列物業管理系統:
1)水表、電表、燃氣表、暖氣(有采暖地區)的遠程自動計量系統。2)停車庫管理系統。3)小區的背景音樂系統。4)電梯運行狀態監視系統。5)小區公共照明、給排水等設備的自動控制系統。6)住戶管理、設備維護管理等物業管理系統。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規范中指定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規定”或“應按……執行”。
條 文 說 明
1 總則
1.0.1 現代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和廣泛應用,使人們對各類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科學化管理提出全新的要求,智能建筑就是在這一背景下出現的。而智能建筑的興建給廣大工程技術人員提出了新的課題。為了適應智能建筑工程建設和設計的需要,正確引導人們對智能建筑有一個較完整的認識,從而指導工程建設和工程設計,并能對智能建筑綜合評級提供具體的依據,特制定本標準。
1.0.2 智能建筑的含義:以建筑為平臺,兼備通信自動化、辦公自動化、建筑設備自動化,集系統結構、服務、管理及它們之間的最優化組合,向人們提供一個安全高效、舒適、便利的建筑環境。這是人們在對國內外很多公認的智能建筑分析和研究后建立起來的共同概念。
智能建筑的基本內涵是:以綜合布線系統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橋梁,綜合配置建筑內的各功能子系統,全面實現對通信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大樓內各種設備(空調、供熱、給排水、變配電、照明、電梯、消防、公共安全)等的綜合管理。
本《標準》的條文制定是以辦公樓、綜合樓智能建筑為典型需求模式,其他特定使用功能的各類智能建筑,也可參照使用。住宅智能化為獨立一章。
1.0.3 本《標準》根據各類建筑的使用功能、管理要求以及投資標準等對智能建筑的各個智能化系統劃分為甲、乙、丙三級,并對構成系統的配置和應用場合分別具體予以劃檔分級。在實際工程應用中,可根據各類建筑智能化系統的組合需要予以綜合考慮,進行綜合評級,其中部分系統可以局部升檔或適當調整。智能建筑的等
級按有關評定標準確定。
1.0.5 本《標準》為工程設計人員和工程建設單位提供了智能建筑的設計依據,工程設計中相關的國家現行標準、規范和規程是本《標準》實施的基礎。
附:與智能建筑相關的國家工程建設標準目錄。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T16—92;
《電子計算機房設計規范》GB50174—93;
《CATV行業標準》GY/T12l一95;
《有線電視廣播技術規范》GY/T106—92;
《工業企業共用天線電視系統設計規范》GBJ120—88;
《工業電視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J115—87;
《工業企業通信接地設計規范》GBJ79—85;
《30MHz~1GHz聲音和電視信號電纜分配系統》GBl498—94;
《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50198—94;
《有線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OB50200—94;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6—9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J50116—98;
《大樓通信綜合布線系統》YD/T926.1—97;
《建筑與建筑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50311—2000;
《建筑與建筑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范》GB50312—2000;
《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GA38—1992;
《文物系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GA27—1992;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GA/T75—1994;
《安全防范系統通用圖形符號》GA/T74—1994;
《文物系統博物館安全防范工程設計規范》GB/T1657l—1996;
《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范工程設計規范》GB/T16676—1996;
《用戶交換機標準》YD344—90;
《會議系統電視及音頻的性能要求》GB/T15381—94;
《64—1920Kbit/s會議電視系統進網技術要求》GB/T15839—95。
以下國外標準僅供參考:
EIA/TIA568A《商業建筑電信布線標準》;
EIA/TIA569《建筑通訊線路間距標準》;
EIA/TIA606《商業建筑通信基礎結構管理規范》;
EIA/TIA607《商業建筑通信接地要求》;
ISO/IEC ISll801《用戶建筑綜合布線》;
ANSIFDDI《光纖分布式數據接口高速局域網標準》;
ANSITPDDI《銅線分布式數據接口高速局域網標準》;
IEEE802、3《CSAM/CD接口方式》;
IEEE802、5《令牌環接口方式》;
TSB—67UTP《布線系統傳輸性能測試標準》;
TIA/EIA SP—2840《商業樓通信布線標準》。
2 術語和符號
2.0.2 建筑設備自動化系統(BAS)的工作范圍通常有兩種定義方法。
一種是將建筑物或建筑群內的電力、照明、空調、給排水、防災、保安、車庫管理等設備或系統進行集中監視、控制和管理的綜合系統,是廣義的BAS。
另一種是僅限于對建筑物或建筑群內的電力、照明、空調、給排水等設備或系統進行集中監視、控制和管理的綜合系統,是狹義的BAS。
本標準對BAS采用了廣義的定義方法,標準中的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即為狹義的BAS。
3 通信網絡系統
3.1 一般規定
3.1.3 通信網絡系統所能提供的各類業務及其業務接口都應能到達每層各個用戶終端,是對建筑物內的通信設施的要求。公用通信網上與建筑物內使用者密切相關的業務設備均應與建筑物同時建成,并通過建筑物內的布線系統至業務需求的用戶終端上。
3.2 設計要素
3.2.1 本地電話網采用PDH準同步數字系列光纜傳輸系統和SDH同步數字系列光纜傳輸系統。具體采用何種光纜傳輸引入建筑物內,應根據當地的通信行業部門設置的光纜傳輸系統設備而定。智能建筑物應以光纜引入為主,如有特殊需要,也可考慮引入少量銅纜。
3.2.2 接入網AN(Access Network)為本地業務接點(如交換機),接口為用戶端設備(CPE)間的實施系統,可含復用、交叉連接和傳輸功能。
接入網是實現和滿足智能建筑中用戶信息通信的重要設計內容,通常處于當地通信行業部門的局用交換機接口與建筑物用戶端設備之間。接入網由傳輸設備交叉連接設備、接入設備遠端模塊、接入設備局端模塊,傳輸媒介、操作系統構成,接入網支持的業務有話音、視像、數據、傳真、多媒體等。
3.2.3 接入網及其他通信設施和配套設備通常設置在建筑物底層或地下一層(當建筑物有地下多層時)的通信設備間內。設備間所需的凈高和面積應視通信設備、配線架等配套設備的規格、尺寸及安裝要求而定,并需考慮以后擴容的安裝空間。當建筑物上部樓層內設有專用的通信機房時,通信設備及配套設備亦可安放在專用的通信機房。
3.2.4 在建筑物內可選擇配置以下的通信設施:
1 采用金屬對絞線接入、光纖接入、無線接入等接入網技術而設置的接入網設備。接入網中用戶網絡接口(UNI)能接入公用電話交換網(PSDN)和綜合業務數字網(ISDN)窄帶信息及寬帶信息。接入信息的速率可達64Kbit/s~622Mbit/s。
2 與當地通信行業部門本地電話網中的數字程控交換設備相連的遠端交換模塊,應具有以下功能:
1)應配置與母局相同品牌的遠端交換模塊,以便日后換代升級。
2)設置的遠端交換模塊應具有業務接口開放、支持綜合業務數字網基本速率接口BRI(2B+D)和基群速率接口PRI(30B+D)的接入,并采用光纜數字傳輸系統引入大樓的傳輸方式,且對機房環境要求不高(可無人看守)。
3)遠端交換模塊應具有CATV等業務接入的功能。
4)遠端交換模塊應能向使用者提供智能業務、電話信息業務、語音郵箱等業務以及本地電話網上集中用戶交換機功能。
3 建筑物內所設置的綜合業務數字程控用戶交換機(ISPBX)應具有以下功能:
1)全功能直接呼入和呼出;
2)國際、國內長途直撥;
3)詳細計費;
4)信令轉換;
5)數字程控用戶交換機的各種性能;
6)根據通信業務日益發展的需求,配置ISDN業務用2B+D、30B+D接口、模擬用戶線Z接口等通信接口;
7)可為用戶提供電路型、分組型承載業務,并為用戶端提供電話、可視電話、傳真及ISDN補充服務。
4 與當地通信行業部門寬帶綜合業務數字網相連的ATM交換設備,應具有以下功能:
1)向用戶提供寬帶承載業務(如語音、數據、視頻、音頻、高速數據、醫學圖像、高速文件傳遞、LAN互聯等方面應用);
2)直接撥入DDI;
3)主叫線識別顯示等補充業務。
5 計算機網絡設備為路由器、網關等設備。
3.2.5 微小蜂窩數字無繩電話系統,是公用電話網有線電話的無線延伸。當在建筑物或建筑物樓群內使用該系統時,可設置兩種不同的模式。一種是獨立設置系統主機,主機中繼線與本地公共電話網相連;另一種是作為大樓PABX設備連接的終端設備。無繩電話具有獨立的電話號碼,通話者在系統覆蓋的范圍內,通過系統的收發基站來實現雙向通信。
3.2.6 移動通信中繼系統通常應包括以下三個部分:
1 系統能滿足使用者數碼尋呼機和漢字尋呼機尋呼的要求。
2 系統能滿足使用者手持移動電話機雙向通信的要求。
3 系統能滿足建筑物內管理人員手持無線對講機通信的要求。
為了對無線通信進行有效的管理,國家規定設置該系統應得到當地主管部門的批準。
3.2.14 計算機互聯網適用于各種類型的用戶接入,建筑物內使用者可采用以下方式入網。
1 模擬用戶線加調制解調器撥號方式經過公用電話網接入;
2 終端設備加上網絡終端或終端適配器經過綜合業務數字網(ISDN)接入;
3 局域網或終端經過公用分組交換網接入;
4 局域網或終端經過專線或公用數字數據(DDN)接入;
5 局域網或終端通過路由器、網橋、幀中繼裝或拆設備經過幀中繼網接入;
6 局域網或終端經過公用ATM交換網接入;
7 局域網或終端以IP方式接入。
3.3 設計標準
3.3.1 對本條有關部分說明如下:
第4款 應根據用戶的需求和實際情況,選擇配置相對應的通信設施。可選擇的設備如下: 1 具有V5系列數字接口的接入網設備。
2 具有支持多種業務和接口功能較全的遠端模塊設備。當選擇的遠端模塊不能提供對ISDN、CATV等綜合接入業務的支持時,應考慮配置DDN節點機或時分復用設備、CATV收發機等設備。如配置了與公用ATM寬帶交換網聯網的ATM交換機,則可不再配置DDN節點機。
3 具有光纖接入的光網絡單元(ONU),可通過用戶配線將業務接至各用戶終端設備。
4 對于自用型辦公樓宜配置綜合業務數字程控用戶交換機。
4 辦公自動化系統
4.1 一般規定
4.1.1 本章中定義的“辦公自動化”是指應用計算機、通信、多媒體等先進技術向各類建筑物的物業管理者和在建筑物內辦公的人們提供體現高效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4.1.2 辦公自動化系統是建立在建筑物內信息環境基礎條件之上的,因此,創造良好的信息通信系統的基本設施是建立辦公自動化系統的根本前提。
4.2 設計要素
4.2.1 智能建筑的辦公自動化系統,可分為通用辦公自動化系統和專用辦公自動化系統。通用辦公自動化系統,主要是對建筑物的物業管理營運信息及建筑物內各類公眾事務服務和管理。專用辦公自動化系統,主要是對專業型辦公建筑物的專用業務領域的辦公自動化系統(如金融、外貿、政府部門等特定環境下專用業務應用系統),這類系統的建設不在智能建筑基本建設范圍里,應另作專項工程實施,設置這類專用辦公自動化系統的智能建筑,應在信息環境設計時為其創造良好的基礎條件。
4.3 設計標準
本節智能建筑的辦公自動化設計標準,主要是依據各類建筑物內的辦公自動化信息表現形式、辦公自動化系統所運用的技術手段、辦公自動化系統配置的設備以及在辦公自動化系統的可擴展性、可升級性、可維護性等方面進行等級劃分。
5 建筑設備監控系統
5.1 一般規定
5.1.1 近年來國內新建了不少大體量、超高層建筑,這些建筑物的內部有大量的電氣設備、空調設備、衛生設備等。這些設備多而散:多,即數量多,需要控制、監視、測量的對象多,多達幾百點到上千點;散,即這些設備分散在各個層次和角落。如采用分散管理,就地控制、監視和測量,工作量難以想象。為了合理利用設備,節約能源,確保設備的安全運行,自然地提出了如何加強設備管理的問題。
自動控制、監視、測量是建筑設備管理系統的三個基本方面。使用電子計算機管理系統后可以大量節省人力、物力和能源,并能及時掌握設備的運行狀態、能量的變動情況。
5.1.2 目前多數BAS設備均符合BACnet和Lonworks協議標準。若系統采用Lontalk現場總線,則允許微處理器的智能化傳感器和執行機構直接接入。
5.3 設計標準
本節為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的設計標準。表1為建筑設備監控功能分級表。
表1 建筑設備監控功能分級表
設備名稱 監 控 功 能 甲級 乙級 丙級
壓 縮 式 制 冷 系 統 1)啟停控制和運行狀態顯示 ○ ○ ○
2)冷凍水進出口溫度、壓力測量 ○ ○ ○
3)冷卻水進出口溫度、壓力測量 ○ ○ ○
4)過載報警 ○ ○ ○
5)水流量測量及冷量記錄 ○ ○ ○
6)運行時間和啟動次數記錄 ○ ○ ○
7)制冷系統啟停控制程序的設定 ○ ○ ○
8)冷凍水旁通閥壓差控制 ○ ○ ○
9)冷凍水溫度再設定 ○ × ×
10)臺數控制 ○ × ×
11)制冷系統的控制系統應留有通信接口 ○ ○ ×
吸收式制冷系統 1)啟停控制和運行狀態顯示 ○ ○ ○
2)運行模式、設定值的顯示 ○ ○ ○
3)蒸發器、冷凝器進出口水溫測量 ○ ○ ○
4)制冷劑、溶液蒸發器和冷凝器的溫度及壓力測量 ○ ○ ×
5)溶液溫度壓力、溶液濃度值及結晶溫度測量 ○ ○ ×
6)啟動次數、運行時間顯示 ○ ○ ○
7)水流、水溫、結晶保護 ○ ○ ×
8)故障報警 ○ ○ ○
9)臺數控制 ○ × ×
10)制冷系統的控制系統應留有通信接口 ○ ○ ×
續表1
設備名稱 監 控 功 能 甲級 乙級 丙級
蓄冰制冷系 統 1)運行模式(主機供冷、溶冰供冷與優化控制)參數設置及運行模式的自動轉換 ○ ○ ×
2)蓄冰設備溶冰速度控制,主機供冷量調節,主機與蓄冷設備供冷能力的協調控制 ○ ○ ×
3)蓄冰設備蓄冰量顯示,各設備啟停控制與順序啟停控制 ○ ○ ×
熱 力 系 統 1)蒸汽、熱水出口壓力、溫度、流量顯示 ○ ○ ○
2)鍋爐汽泡水位顯示及報警 ○ ○ ○
3)運行狀態顯示 ○ ○ ○
4)順序啟停控制 ○ ○ ○
5)油壓、氣壓顯示 ○ ○ ○
6)安全保護信號顯示 ○ ○ ○
7)設備故障信號顯示 ○ ○ ○
8)燃料耗量統計記錄 ○ × ×
9)鍋爐(運行)臺數控制 ○ × ×
10)鍋爐房可燃物、有害物質濃度監測報警 ○ × ×
11)煙氣含氧量監測及燃燒系統自動調節 ○ × ×
12)熱交換器能按設定出水溫度自動控制進汽或水量 ○ ○ ○
13)熱交換器進汽或水閥與熱水循環泵聯鎖控制 ○ × ×
14)熱力系統的控制系統應留有通信接口 ○ ○ ×
冷凍水系統 1)水流狀態顯示 ○ × ×
2)水泵過載報警 ○ ○ ×
3)水泵啟停控制及運行狀態顯示 ○ ○ ○
冷卻系統 1)水流狀態顯示 ○ × ×
2)冷卻水泵過載報警 ○ ○ ×
3)冷卻水泵啟停控制及運行狀態顯示 ○ ○ ○
4)冷卻塔風機運行狀態顯示 ○ ○ ○
5)進出口水溫測量及控制 ○ ○ ○
6)水溫再設定 ○ × ×
7)冷卻塔風機啟停控制 ○ ○ ○
8)冷卻塔風機過載報警 ○ ○ ×
空 氣 處 理 系 統 1)風機狀態顯示 ○ ○ ○
2)送回風溫度測量 ○ ○ ○
3)室內溫、濕度測量 ○ ○ ○
4)過濾器狀態顯示及報警 ○ ○ ○
5)風道風壓測量 ○ ○ ×
6)啟停控制 ○ ○ ○
7)過載報警 ○ ○ ×
8)冷熱水流量調節 ○ ○ ○
9)加濕控制 ○ ○ ○
10)風門控制 ○ ○ ○
11)風機轉速控制 ○ ○ ×
12)風機、風門、調節閥之間的聯鎖控制 ○ ○ ○
13)室內CO2濃度監測 ○ × ×
14)寒冷地區換熱器防凍控制 ○ ○ ○
15)送回風機與消防系統的聯動控制 ○ ○ ○
續表1
設備名稱 監 控 功 能 甲級 乙級 丙級
變風量(VAV)系統 1)系統總風量調節 ○ ○ ×
2)最小風量控制 ○ ○ ×
3)最小新風量控制 ○ ○ ×
4)再加熱控制 ○ ○ ×
5)變風量(VAV)系統的控制裝置應有通信接口 ○ ○ ×
排風系統 1)風機狀態顯示 ○ ○ ×
2)啟停控制 ○ ○ ×
3)過載報警 ○ ○ ×
風機盤管 1)室內溫度測量 ○ × ×
2)冷熱水閥開關控制 ○ × ×
3)風機變速與啟停控制 ○ × ×
整體式
空調機 1)室內溫、濕度測量 ○ × ×
2)啟停控制 ○ × ×
給水系統 1)水泵運行狀態顯示 ○ ○ ○
2)水流狀態顯示 ○ × ×
3)水泵啟停控制 ○ ○ ○
4)水泵過載報警 ○ ○ ×
5)水箱高低液位顯示及報警 ○ ○ ○
排水及污水
處理系統 1)水泵運行狀態顯示 ○ × ×
2)水泵啟停控制 ○ × ×
3)污水處理池高低液位顯示及報警 ○ × ×
4)水泵過載報警 ○ × ×
5)污水處理系統留有通信接口 ○ × ×
供配電設備監視系統 1)變配電設備各高低壓主開關運行狀況監視及故障報警 ○ ○ ○
2)電源及主供電回路電流值顯示 ○ ○ ○
3)電源電壓值顯示 ○ ○ ○
4)功率因數測量 ○ ○ ○
5)電能計量 ○ ○ ○
6)變壓器超溫報警 ○ ○ ×
7)應急電源供電電流、電壓及頻率監視 ○ ○ ○
8)電力系統計算機輔助監控系統應留有通信接口 ○ ○ ×
照明系統 1)庭園燈控制 ○ × ×
2)泛光照明控制 ○ × ×
3)門廳、樓梯及走道照明控制 ○ × ×
4)停車場照明控制 ○ × ×
5)航空障礙燈狀態顯示、故障報警 ○ × ×
6)重要場所可設智能照明控制系統 ○ × ×
應對電梯、自動扶梯的運行狀態進行監視 ○ × ×
應留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公共安全防范系統、車庫管理系統通信接口 ○ ○ ×
注:1.○表示有此功能,×表示無此功能。
2.表中監控功能個別項內容與本標準中不一致的地方應以標準為準。
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6.0.1、6.0.2 國家在火災自動報警與消防聯動控制系統的設計方面已經有一套較完善的標準及規范。建筑物消防等級是根據建筑物的高度和重要性等方面來劃分,不是按消防設備或消防系統的先進性來劃分的,因此,智能建筑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應按照現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執行。
6.0.4 消防控制室與BA、SA系統合用控制室時,室內各系統應占有獨立的空間,且互不干擾,便于系統的集成和管理。
6.0.7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是BA系統下面的一個子系統。由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特殊性,BA系統只能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進行監視,不能控制。
6.0.8 電磁場干擾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備的正常工作影響較大,提出本條件是為了確保報警系統設備的正常運行。
7 安全防范系統
7.1 一般規定
7.1.1 智能建筑的安全防范系統設計,應以能實現各類建筑物安全防范功能所必須的基本設施為前提,在滿足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要求的同時,應盡可能提高系統的性能價格比。
7.1.2 安全防范系統設計應根據“以防為主、打防并舉”和安全防范工作實行“人防、技防、物防相結合”的原則,既要考慮到技防設施的先進性、實用性和系統的可擴展性,以便不斷采用新技術、新設備,同時還要考慮各種高科技的物防設施及管理和操作這些設施的工作條件,創造良好的人機界面和方便、舒適,高效的人文環境。
7.2 設計要素
7.2.1 根據IEC839—1—4的定義:
1 風險等級(1evel of risk),是指存在于人和財產(被保護對象)周圍的、對他(它)們構成嚴重威脅的程度。
2 防護級別(1evel of protection),是指對人和財產安全所采取的防范措施(技術的和組織的)的水平。
3 安全防護水平(1evel of security),是指風險等級被防護級別所覆蓋的程度。
4 縱深防護,是根據保護對象所處的風險等級和所確定的防護級別,對整個防范區域實施分區域的分層次設防。一個完整的防區,應包括周界、監視區、防護區和禁區四種不同性質的防區,對它們應實施不同的防護措施。
7.2.2 安全防范系統的管理控制結構模式,分為集成式、綜合式、組合式三種,后者將是越來越被人們認識和接受的高標準模式,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系統集成的深度和廣度也將不斷提高。
7.2.3 本標準所列的安全防范系統的主要子系統,僅是目前在工程中應用得較為廣泛的系統,隨著現代科技的進步和發展,將會有更多、更新的子系統在工程設計中被采用。安全防范系統的主要子系統:
1 入侵報警系統一般由周界防護、建筑物內區域、空間防護和實物目標防護等部分單獨或組合構成。系統的前端設備為各種類型的入侵探測器(傳感器)。傳輸方式可采用有線傳輸或無線傳輸,有線傳輸又可采用專線傳輸和電話線傳輸等方式;系統的終端顯示、控制、通信設備,可采用報警控制器,也可設置報警中心控制臺。系統設計時,各類入侵探測器應根據防范的需要選擇和設置。主要防區不得有盲區,各類入侵探測器之間應有1/5以上的交叉覆蓋面,應至少裝有三種不同探測原理的探測器。
2 電視監控系統。電視監控系統的前端設備是指各種類型的攝像機(或視頻報警器)及其附屬設備,可采用同軸電纜或光纖傳輸;系統的終端設備是指顯示、記錄、控制、通信設備,一般采用獨立的視頻監控中心控制面或監控—報警中心控制臺。
3 出入口控制系統的構成。出入口控制系統一般由出入口對象(人、物)識別裝置、出入口信息處理、控制、通信裝置和出入口控制執行機構三部分組成。出入口控制系統應有防止一卡出多人或一卡入多人的防范措施,應有防止同類設備非法復制的密碼系統,密碼系統應能修改。
7.3 設計標準
7.3.1 對本條有關部分說明如下:
第1款 安全防范系統中央監控室應設在禁區內,并應設置值班人員衛生間。
7.3.3 對本條有關部分說明如下:
第1款 對安全防范系統管理中心(值班室)的防護要求應參照本標準7.3.1條條文說明。
8 綜合布線系統
8.2 設計要素
8.2.1 本標準符合1995年8月國際標準化組織、國際電工委員會頒布的國際標準《信息技術——用戶建筑綜合布線》ISO/IECll80∶1995中的規定以及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與建筑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50311的規定,同時參考了美國《商務建筑電信布線標準》ANSI/EIA568A:1995。
各布線子系統相互連接可形成圖1所示的綜合布線系統。
圖1綜合布線系統結構圖
8.2.4 綜合布線系統的組網和各子系統內的電纜、光纜最大長度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與建筑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50311的規定執行。
8.2.7 從樓層配線架到各信息插座的信息插座屬于水平布線子系統。該子系統包括信息插座、水平對絞電纜、水平光纜及其在樓層配線架上的連接硬件、接插軟線和跳線。
水平對絞電纜、水平光纜一般直接連接到信息插座的信息插口上。必要時,樓層配線架和信息插座之間允許有一個轉接點。進入與接出轉接點的電纜線對或光纖應按1:1連接,以保持對應關系。轉接點處的所有對絞電纜、光纜應作機械終端。轉接點處只包括無源連接硬件,應用設備不應在這里連接。用電纜進行轉接時,所用的電纜應符合對多單位電纜的附加串音要求。
轉接點處宜為永久性連接,不作配線用。對于包含多個工作區的較大房間,且工作區劃分有可能調整時,允許在房間的適當部位設置非永久性連接的轉接點。
8.2.8 工作區布線,是水平布線系統的信息插座延伸到工作站終端設備處的連接線纜及適配器等器件,工作區布線只提供連接線纜、適配器等相關接插器件,使工作區內終端設備能連接到信息插座上,由于工作區內使用的終端設備各不相同,設備接口引出后采用的適配器、線纜、接插器件的規格類型也各不相同,所以工作區布線一般是屬于非永久性的。
8.2.9 綜合布線系統的設計可分別按綜合配置、基本配置、最低配置方式進行設計,或可根據用戶的實際需求,對不同類型加以組合,以組合方式進行設計。設計中,特別是工作區信息插座的平面布置,應根據各個不同類型的建筑物、建筑物內不同樓層的建筑平面以及不同的行業(或管理者)、承租用戶使用的不同功能等,再適度超前地進行合理的布置。布線系統設計的方式有:
1 綜合配置方式:滿足傳輸高質量、高速率信息的要求,適用于用戶信息插座配置多,系統需要銅芯對絞電纜與光纖線纜共同支持的場合,系統采用銅芯對絞電纜和光纜混合組網。
1)每一個辦公工作區應采用雙孔及以上的信息插座,并在每一個辦公工作區采用多孔的光纖信息插座;
2)在建筑物主干線(垂直)線纜或水平布線線纜以及建筑群主干線中配置了光纜;
3)每一個辦公工作區的干線對絞電纜(即樓層配線架至本建筑物內總配線架)宜配置2對對絞電纜,并適度地預留日后發展的裕量;
4)每一個辦公工作區的建筑群線纜(至本建筑樓外建筑群配線架上)宜配置2對對絞線纜;
5)各個配線架上均配有對絞電纜和光纜的連接硬件、接插軟線或跳線器件。
2 基本配置方式:滿足傳輸高質量、高速率信息的要求,適用于用戶信息插座配置較多的場合,系統用銅芯對絞電纜與光纖混合組網。
1)每一個辦公工作區應采用雙孔及以上的信息插座;
2)每一個辦公工作區內各個信息插座均有一條水平配線電纜(4對對絞電纜)引至樓層配線架;
3)每一個辦公工作區的干線電纜(即樓層配線架至建筑物總配線架電纜)宜配置有2對對絞電纜,并適度地預留日后發展的裕量。
4)各個配線架上均配對絞電纜和光纜、連接硬件、接插軟線或跳線器件。
3 最低配置方式:滿足傳輸高質量、高速率信息的要求,適用于信息插座配置較少的場合,系統采用銅芯對絞電纜組網。
1)每一個辦公工作區應采用雙孔信息的插座;
2)每一個辦公工作區內各個信息插座均有一條水平配線電纜(4對對絞電纜)引至樓層配線架;
3)每一個辦公工作區的干線電纜(即樓層配線架至建筑物配線架電纜)2對對絞電纜,并適度地預留日后發展的裕量;
4)各個配線架上均配有連接硬件、接插軟線或跳線器件。
8.2.10 綜合布線的應用和鏈路的級別。
綜合布線的應用級別。有5種應用級別,不同的應用級別有不同的要求。
A級——包括語音帶寬和低頻應用。A級用的對絞電纜布線鏈路支持帶寬為100kHz。
B級——包括中等比特率數據應用。B級用的對絞電纜布線鏈路支持帶寬率為1MHz。
C級——包括高比特率數據應用。C級用的對絞電纜布線鏈路支持,帶寬為16MHz。
D級——包括甚高比特率的數據應用。D級應用的光纜布線鏈路帶寬為100MHz。
光纜級——高速和甚高速率的數據應用。光纜布線鏈路支持的應用,頻率為10MHz及以上。
綜合布線的鏈路級別。布線鏈路按傳輸媒介分為不同級別,支持相應的應用級。
A級對絞電纜布線鏈路——支持A級應用,為最低級別的鏈路。
B級對絞電纜布線鏈路——支持B級和A級應用。
C級對絞電纜布線鏈路——支持C級、B級和A級應用。
D級對絞電纜布線鏈路——支持D級、C級、B級和A級應用。
光纜布線鏈路——支持傳輸頻率10MHz及以上的各種應用。光纜布線鏈路可采用單模或多模光纖。
布線系統采用銅芯對絞電纜,其3類對絞電纜布線鏈路支持C級(16MHz),4類支持C級(20MHz),5類支持D級(100MHz)。
5類以上的對絞電纜布線鏈路現已大量地在建筑樓和建筑群內采用,并能支持100MHz以上的傳輸頻率。由于IEC/ISO國際組織還尚未對5類以上的對絞電纜布線鏈路最后頒布正式的應用級別標準,故本標準中也相對應地未予列出。
8.2.11 布線系統中除能傳輸語音、數據信號外,還能通過適配器或轉換器等器件傳輸其他的弱電信號。由于其他的弱電信號傳輸通常均已采用各自特殊的線纜以及考慮到工程造價等原因,所以布線系統應以語音、數據信號傳輸為主。
8.2.12 在系統設計時,若選用5類標準,則線纜、連接硬件、跳線、連接線等全系統必須都為5類,才能保證系統為5類。如果采用屏蔽措施,則全系統所有部件都應選用帶屏蔽的硬件,并做良好的接地,才能保證屏蔽效果。
8.2.14 綜合布線系統應根據周邊環境條件進行合理的設計,并可根據用戶的需求選用相對應的布線線纜和配線設備,或采取抗干擾防護措施。
1 綜合布線系統的布線區域內,當存在場強大于3V/m電磁干擾時,可采用屏蔽布線線纜和屏蔽配線設備或采用光纜系統。
2 綜合布線系統中應避免有線電視等線纜對非屏蔽布線線纜及配線設備的同頻干擾,當出現同頻干擾時,應對有線電視等線纜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或可采用屏蔽布線線纜和屏蔽配線設備。
3 當用戶對布線系統中信號傳輸有特殊要求,并不允許信號傳輸向外泄漏發射時,宜相應采用屏蔽布線線纜和屏蔽配線設備或采用光纜系統。
4 綜合布線系統與各相關的干擾源應保持一定的間隔距離。當要求的間距不能保證時,應采取防護措施。綜合布線系統與其他干擾源的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與建筑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50311的規定。
8.2.17 消防、環保部門逐年來不斷地提高對建筑物防火的要求,建筑物內的布線線纜宜采用低煙無鹵(無毒)阻燃型護套線纜,以防止在著火時,布線線纜散發對人致命的多煙有毒和對集成電路芯片有危害的氣體。配線設備應采用阻燃型材料。考慮到目前工程造價的原因,設計時應按照建筑物防火等級和對布線系統材料的耐火要求,采用相對應的布線線纜和阻燃型配線設備。在大型公共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宜采用低煙、無鹵、阻燃型線纜。當布線線纜安放在耐火的水平和垂直主管道內或當每層樓都采取了防火措施時,布線線纜可采用普通型護套線纜。
8.2.19 為了保證建筑物內綜合布線系統的運行狀況能夠一目了然,應設置完整的文檔管理系統,管理系統應顯示出布線系統所有硬件的平面位置和線纜的水平和垂直位置等文檔內容,便于管理人員靈活管理,維護操作。
8.2.20 電纜從建筑物外面進入建筑物內部,容易受到雷擊、電源碰地、電源感應電勢或地電勢上浮等外界影響,必須采用保護器。布線系統的過壓保護宜選用氣體放電管保護器,過流保護宜選用能夠自復的保護器。
在下述的任何一種情況下,線路均屬于處在危險環境之中,均應對其進行過壓過流保護:
1 雷擊引起的危險影響;
2 工作電壓超過250V的電源線路碰地;
3 地電勢上升到250V以上而引起的電源故障;
4 交流50Hz感應電壓超過250V。
9 智能化系統集成
9.1 一般規定
9.1.1 建筑智能化系統的集成是將相關的系統資源子網有機地組合起來,把信息分別傳遞到需要這些信息的地方,及其對各類信息的管理。
9.2 設計要素
9.2.1 從90年代開始,信息網絡已成為驅動計算機技術發展與計算機應用的主要功能之一。通過網絡能匯集建筑物內外各處信息。
9.2.2 通過網絡匯集各類信息,實現大樓信息管理自動化。
9.2.3 網絡設計的原則:
——網絡建設應能符合實際,滿足使用要求;
——網絡建設既要先進又要實用;
——應具有可靠性、開放性、可擴性;
——嚴防非授權用戶的侵入和機密信息的泄露;
——充分利用公共網絡,建立樓內網絡與外部的網絡連接,以利降低網絡建設的投資。
在大廈內計算機網絡系統一般分為兩部分:一是主干網,二是資源子網。主干網是貫穿大廈的主要信息通信干道,為信息共享和輔助領導決策服務,同時還將成為整個信息管理系統與外界進行網絡通信的主要出入通道之一。資源子網是大廈各智能系統,功能信息處理的基本環境,原則上采用帶服務器的微機局域網。資源子網可以與高速主干網的節點相連,實現相互之間的通信,也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與外部計算機網絡相連。
局域網建設的原則是:
——信息處理功能類似的工作站點連接在同一個網絡中;
——地理位置分布相近的工作站點連接在同一個網絡中;
——數據通信負荷量盡可能均衡,避免產生過重或過輕現象;
——應留有一定的裕量,便于擴充和調整網絡工作效率。
10 電源與接地
10.2 設計要素
10.2.2 供電容量。有些工程由于受到目前資金和電腦技術的限制,各個智能化系統為局部的不完整的,或者目前看起來是很先進的、很完善的,但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若干年以后會發現現在的系統乃是初級的、不完善的,而且還可能出現新的智能化系統設備。因此,考慮將來發展的因素,用電量可能會不斷增大,故在設計時要留有適當的備用容量,尤其在土建上,要留有將來擴容的可能性。
10.2.3 供電電源質量。智能化系統設備的核心為計算機,因此供電電源的各電能參數參照現行國家標準《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范》GB50174。
10.3 設計標準
10.3.1 對本條有關部分說明如下:
第4款 為了保證供電電源,減少對于智能化系統設備的供電干線的干擾應采用專用干線。對于某些特殊建筑物(金融、證券大樓、通信大樓)的智能化系統設備宜采用專用變壓器供電。
第5款 強電設備對弱電設備的干擾可能引起弱電系統的運行混亂,因此必須考慮采用相關的措施,例如,強、弱電設備分開布置,線路分開敷設,變電所附近不應設置通信機房、BA機房等。
11 環境
11.1 一般規定
11.1.1 智能建筑的環境設計主要是環境舒適性設計,包括對天花板、墻壁、地板、照明、空氣調節等設計以及噪聲的控制、色彩的組合等。
11.1.2 可視環境是指建筑造型、色彩、室內裝飾、家具、室內照明、日照及終端設備等,不可視環境是指音環境、溫濕環境、空氣環境及環境心理等。
11.3 設計標準
11.3.1 對本條有關部分說明如下:
第1款 建筑物的空間環境要求:
第1項 建筑物的空間高度是指室內的凈高。
第3項 該空間的大小根據國外提供的資料,可按樓層面積的0.5%~1.0%來考慮。
第4項 規定最高值為有效泄漏靜電荷,防止高電位靜電干擾計算機的正常工作,規定最低值以保障操作人員的安全。
第6項 噪聲控制方式可見圖2。
隔音罩系統。該系統具有隱蔽效果(兩種聲音同時產生時,使一方完全聽不見的效果)的人工雜音發生裝置,適當而健全的雜音可提高工作效率。
天花板的吸音化。為防止聲音傳達需有吸音性能,照明器具為天花板面積的1/3左右。
壁面的吸音化。調節余音,設定易說、易吸的余音時間,創造舒適的音場空間。
鋪設地毯。利用吸收地面衡聲音,采用與天花板相同的傳達噪音的吸音材料來設計。
隔間壁。將局部所發生的噪音在擴散前加以吸收,配置在聲音附近,可切斷聲音的水平移動。
圖2 噪聲控制方式示意圖
1—隔音罩,2—天花板,3—壁面,4—地毯,5—隔間壁
第2款 室內空調環境中溫度、濕度、氣流的指標目前是辦公樓常用的指標,CO、CO2:含量率是參照國外智能建筑設計標準中的要求。
第3款 視覺照明環境:
第1項 此照度值是根據一些國家對智能建筑的照度值作為依據并結合我國國情來確定的,歐美國家對此值一般要求達750Lx,而我國在執行時有一定的困難。
第2項 燈具布置模數化,主要是為了在房間間隔或功能改變時,不至于對燈具重新布置。
來源:土木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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